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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鼎互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25  

						                   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引导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互
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及其控股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
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
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
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
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支(含国际投
资)的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
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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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
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内进行审批,公司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
论金额大小,都必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批。

    (二)董事会审批公司全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董事会审批范围
为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 50%。

    (三)公司全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 50%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
权,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四章      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
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四条     融资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并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
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融资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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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同时负责监督套期保值
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
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融资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根据融资业务需求或采购、
销售等业务部门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审核后报董事长审
批。

       (二)董事长负责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评估风险,在授权范围内作
出批复,超出权限的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根据董事长批准的计划,融资部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就相关事项向有
关金融机构询价,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融资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对各金融
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
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与已选定
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五)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书,确定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六)融资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
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七)融资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
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
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
由融资部负责人、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

       (八)融资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董事长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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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办公室,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公司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核查,稽核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并将核查结果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参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外部合作机构相关人
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
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
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审查。

                         第六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防范措施:

    1、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保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占用资
金在公司总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并预测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到账
期的金额和可能偿付的外汇准备数量。

    2、预测汇率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预测在汇率出现变
动后的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经营管理层。

    3、做好外币支付与回款预测与落实,防止外汇套期保值延期交割。

    第二十二条     外汇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情况时,公司融资部应及
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司经营管理层。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
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
业务中的操作风险;发生以下情况时,内部审计部门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1、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3、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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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外汇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5、公司外汇套期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四条     外汇市场出现价格向公司持仓不利方向变动时,融资部应及
时预警,并根据外汇市场变化情况及对后市分析预测情况,及时决策是否进入平
仓止损程序,以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达到或超过相关信息披露规则规定金额的,公司应在 2 个
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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