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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基达鑫: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17年4月)2017-04-22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7年 4月 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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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章   总则……………………………………………………03

第二章   人员组成     ……………………………………………03

第三章   职责权限………………………………………………03

第四章   工作程序………………………………………………04

第五章   议事规则………………………………………………04

第六章   附则……………………………………………………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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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
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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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一至两个
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但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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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
受上述通知时限制。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
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须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审查工作及董事会授权提名委员会进行的其他相关工作,提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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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参照本工作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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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七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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