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基达鑫:独立董事关于聘请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2017-05-20
恒基达鑫(002492)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请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以及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聘请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资历资质进行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服务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
展和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聘任审计机构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也不会影响公司财务及内控的审计质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该
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本议案提请至董事
会审议。
(以下空白,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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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基达鑫(002492)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聘请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徐卫东 孟红 梁华权
签署日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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