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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基达鑫:关于聘请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2017-05-20  

						证券代码:002492         证券简称:恒基达鑫      公告编号:2017-046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

请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并

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更换审计机构的情况说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四年担任公司审计机

构,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

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与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聘任期限已满,基于公司自身业务发

展的需要,经与该所沟通,决定不再续聘该所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

服务机构,公司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年多以来的

辛勤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上述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公司结合 2017 年经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拟聘任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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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

    本次更换公司审计机构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0676050Q

    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13,300,000.00 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梁春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号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

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

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

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无(企业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资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许可证 (证书序号:000191)。

    三、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说明

    1、公司董事会已与原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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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伙)就更换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沟通,对公司的决定表示理解。

    2、公司审计委员会通过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相关资质进行了解、审查,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为上市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能够胜任审计工作,同意聘任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

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3、2017 年 5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聘请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 2017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5、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资历资质进行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服务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

展和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聘任审计机构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也不会影响公司财务及内控的审计质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该

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7 年度的审计机构,同意将本议案提请至董

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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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聘任审计机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

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不存

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2)此次聘任审计机构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备查文件

    1、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决议。

    2、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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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独立董事关于聘请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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