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基达鑫: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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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恒基达鑫国际
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达鑫”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吴健
律师、徐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恒基达鑫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
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
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
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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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
依法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恒基达鑫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7 年 5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
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
于 2017 年 6 月 5 日下午 2:30 时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17 年 5 月 20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
方式、会议议题、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也
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告知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方
式以及会议联系电话、联系人等事项,并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6 月 5 日下午 2:30 时在珠海市吉大水湾路 368
号南油大酒店玻璃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5 日的交易时间为
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4 日下午 3:00 至 2017 年 6 月 5 日下午 3:00。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符合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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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3 名,代表股
份 178,6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103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数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0%。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本所
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系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召
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就公告列明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
1、《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授信额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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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聘请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股东
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
件共同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代表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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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盖章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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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唐宏杰 经办律师: 吴健 徐佳
二○一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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