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基达鑫: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6-06
证券代码:002492 证券简称:恒基达鑫 公告编号:2017-047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6 月 5 日下午 2:3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6月4日—2017年6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6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4日下午15:00至
2017年6月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吉大水湾路 368 号南油大酒店玻
璃楼三楼会议室召开;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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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青运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
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78,620,0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10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78,620,0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103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090,0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76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090,0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763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大成
(珠海)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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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股东大会审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
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授信额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6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6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6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09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3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吴健、徐佳见证了本次会
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珠海恒基达鑫国
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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