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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基达鑫: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6-06  

						证券代码:002492       证券简称:恒基达鑫       公告编号:2017-047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6 月 5 日下午 2:30 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6月4日—2017年6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6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4日下午15:00至

2017年6月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吉大水湾路 368 号南油大酒店玻

璃楼三楼会议室召开;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
                                 1
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青运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

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78,620,0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10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78,620,0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103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090,0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76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090,0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763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大成

(珠海)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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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股东大会审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

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授信额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6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6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8,6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090,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3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吴健、徐佳见证了本次会

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珠海恒基达鑫国

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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