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基达鑫: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17-08-31
恒基达鑫(002492)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充分了解相关人
员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对聘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规范运作
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被选举及聘任人员具备《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惩戒,不存在《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在充分了解本次被选举及聘任人员的具体情况的基础上,认
为其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资格与能力;
4、同意聘任张辛聿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朱海花女士为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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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基达鑫(002492)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卫东 孟红 梁华权
签署日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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