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基达鑫: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2-19
恒基达鑫(002492)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独立
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现行公司债券政策和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条件的各项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和要求。本次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面值总额不超过4亿元(含4亿元)人民币、债券期限不
超过3年(含3年)的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
公司负债结构,降低资金成本,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有助于提高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工作
效率。基于上述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推进相关工作,并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恒基达鑫(002492)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二、关于2018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8 年度拟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
和发展所需,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进行了回避,其决策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定价
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
独立性产生影响。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恒基达鑫(002492)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徐卫东 孟红 梁华权
签署日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