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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基达鑫: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7-18  

						  法律意见书——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 于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02 0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西富华里中海大厦 B 座 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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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恒基
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健律师、
徐佳律师参加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0 年 7 月 1 日,公司以现场结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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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0 年 7 月 17 日下午 2:30,本次股东大会于珠海市香洲区吉大石花西路
167 号西九大厦十八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青运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17 日上
午 09:15—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 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7月14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
2020年7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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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643,3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1095%。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和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172,53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6000%。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113,35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1.5095%。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
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子公司参与拍卖收购资产的议案》

    2、《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其会议实际审
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
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
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
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
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二项,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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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投票情况            172,530,000                 0                0
1、《关于子公司参
与拍卖收购资产的 网络投票情况                  6,083,550          29,800                  0
议案》
                  合计                       178,613,550          29,800                  0

                     现场投票情况            172,530,000                 0                0

2、《关于公司为子
                  网络投票情况                 6,083,550          29,800                  0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合计                       178,613,550          29,800                  0

   其中提案 1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二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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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
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唐宏杰                               经办律师:吴     健




                                             经办律师:徐     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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