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基达鑫: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2021-04-29
恒基达鑫(002492)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公司为进一步落实股利分配政策,规范公司现金分红,增强现金
分红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规划。
第一条 本规划的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综合分析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
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以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
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
进行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
应尽量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本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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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进行现金分红需同时满足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最近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董事会应该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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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如果公司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
披露。
第四条 本规划的制定、执行与监督
(一)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
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
决。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
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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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
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五条 本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
公司预计经营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
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第六条 本规划的调整机制
未来三年,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
件,以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经过详细论证后,
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审议调整或者
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股东大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董
事、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
会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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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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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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