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基达鑫: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2022-03-19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2022年 3月 修 订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03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原则和审批权限…………………………………04
第三章 风险投资职能部门和具体程序………………………………05
第四章 风险投资风险控制……………………………………………08
第五章 风险投资信息披露……………………………………………08
第六章 附则……………………………………………………………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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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三章第一节所列示品种进行投资,其中
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
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
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
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
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节风险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
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原则和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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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
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不得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
等专业人员,指定董事会安全及风控委员会审查风险投资的必要性及风险
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风险投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公司从事风险投资交易的,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
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四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
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
个月内。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同时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风险投资后
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
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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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时,应对投资范围、投
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的相关规定。审议决策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
一时点的风险投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审议决策投资额度。
公司风险投资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业务,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具有决
策权限,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的风
险投资业务做出决策。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如有)应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等的要求发表意见。
(一)股东大会权限: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二)董事会权限: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以上不超过 50%的,且绝对金额大于 1000 万元不超过 5000 万元的;
(三)董事长权限:
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
(四)总经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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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或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
本条款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以发生额
作为计算标准,并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额度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投资发展部负责组织产
品实施工作,董秘办、财务部、审计部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产品实施的
推进、配合及监督。
第三章 风险投资职能部门和具体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安全及风控委员会通过的产品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
议、合同。投资发展部(以下简称“投资部”)是公司风险投资归口负责
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风险投资相关事宜。公司财务部、审计部、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负责在各自部门职责范围内配
合投资部做好风险投资工作。
第九条 投资部的具体职责:
(一)负责研究和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和 整合
内部资源的基础上,提出公司的投资产品方案;
(二)负责组织产品方案的预选、策划、论证等筹备工作,收集 产品
有关资料,编写风险投资产品方案,按公司流程进行业务汇报;
(三)负责订立产品合同协议及条件;
(四)负责对已投资产品的风险提示、资金投入、运作情况、收 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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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分析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施, 并定期
向审计部及分管领导提交书面报告,并根据审计部及分管领导 提出的意见
进行跟踪;
(五)协助财务部进行投资产品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六)负责保管投资产品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等 法律
文件,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七)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财务部的具体职责:
(一)负责风险投资的财务可行性分析工作,对风险投资产品、标的
是否符合公司风险承受能力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出资方式、融资渠道提出
建议;
(二)风险投资产品、标的确定后,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
拨及清算事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三)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等工作(如需);
(四)负责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参与风险投资具体产品(如需);
(五)适时对风险投资产品、标的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保证公司权
益;
(六)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部的具体职责:
(一)做好投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工作;
(二)负责风险投资的审计工作,并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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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
(三)审查风险投资具体产品、标的是否按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是否
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四)审查是否按批准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出资是否符合规定,会
计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合理;
(五)风险投资产品、标的进入正式运营阶段后,监测盈利是否与投
资计划出现偏差,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适当的控制意见和建议;
(六)负责律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参与风险投资具体产品(如需);
(七)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董秘办负责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风险投资业务的三会组
织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风险投资具体程序如下:
(一)投资部对拟投资产品、标的进行调研,对其可行性作原则性的
分析和论证,形成投资产品方案报告草案。可行性报告草案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产品基本情况(若适用)、投资各方情况、市场预测和公司的
经营能力、财务预算、效益评价、风险与不确定性及其对策。
(二)投资部将投资产品方案报告草案提交部门总监审核,由部门总
监提请召开风险投资产品审核会。
(三)投资部根据风险投资产品审核会意见编制正式的投资产品方案,
经由董秘办提请董事会安全及风控委员会审议,依据公司《董事会安全及
风控委员会工作规则》对风投产品进行审议及投票表决,会议经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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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赞成投票方能通过。
(四)经董事会安全及风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对风险投资产品合同
逐级审批签署执行,由风险投资部负责组织业务实施工作,各部门按各自
职责做好业务实施的推进、配合、监督及投后管理。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风险投资产品进行审计与监督,在每个会计年度
末对所有风险投资产品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对风险投资情况进行检查。经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风险投资资金进行专项审
计。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风险投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在风险投资产品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
时,投资部应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风险投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
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
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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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
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
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
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公司若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
向深交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公司若尚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
账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风险投资产品和已
经开展的风险投资产品情况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
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公司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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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拟定、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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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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