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基达鑫:理财业务管理制度(2022年)2022-03-19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2022年 3月 修 订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03
第二章 理财业务原则及审批权限 ………………………………………03
第三章 理财业务职能部门和具体程序……………………………………06
第四章 附则…………………………………………………………………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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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理财业务”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
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对
闲置资金通过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稳健型(R2)的银行理财产品、
结构性存款、券商理财产品及专业理财机构管理的理财产品进行运作和管
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理财业务不包
括投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中明确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不投资以股票及衍生品为主要投向的委
托理财产品。
第二章 理财业务原则及审批权限
第三条 公司从事理财业务的原则为:
(一)理财业务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得影响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同时遵
循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二)公司应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账户开展理财业务。
(三)公司进行投资理财时,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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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
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
法律责任等。
第四条
公司进行理财业务,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具有决策权
限,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的理财业
务做出决策。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如有)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发表意见。
(一)股东大会权限:
1、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2、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董事会权限:
1、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不超过 50%的,且绝对金额大于 1000 万元不超过 5000 万元的;
2、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不超
过 50%的,且绝对金额大于 100 万元不超过 500 万元的。
(三)董事长权限:
1、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
额在 1000 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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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四)总经理权限:
1、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或绝对金额
在 500 万元以下;
2、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或
绝对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
本条款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以发生额
作为计算标准,并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条 公司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原则上投资产品的
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券商等专业理财机构,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如有)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规定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券商等专业理财机构以外其他金融
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如有)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理财业务,视同公司行为,应
遵循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章 理财业务职能部门和具体程序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理财业务的归口负责部门。
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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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提出理财建议和计划,并对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按本制
度第四条、第五条所规定权限送审。财务部同时负责筹措理财业务所需资
金、办理理财业务的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
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财务部应设专人及时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
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审计部门、总经理和董
事长,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为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对公司理财业务进
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
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九条 公司董秘办负责按《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
开董事会,审议停止该投资。
第十一条 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如下: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提出理财建议及规划,
结合理财标的状况等因素选择理财产品。
(二)应根据规定审批权限完成审批程序,财务部负责理财业务的具
体实施。
(三)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
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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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进行分析,并将相关信息向总经理汇报。财务部应定期将理财业务的
盈亏情况向总经理汇报。
(四)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
利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理财业务的审核人、操作人相互独立,并由审计部负责全程监
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
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拟定、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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