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基达鑫: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15
恒基达鑫(002492)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风险投资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不处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期间;本次董事会审议该议案之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亦不存在将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和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
提下,使用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有
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
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公司制定了切实有效
的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及其他内控措施,投资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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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
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准则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
的审计原则,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
审计工作要求,符合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聘任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三、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名人是在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
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2、独立董事候选人窦欢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没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没有受
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
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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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意将窦欢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选举。
窦欢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选举前,其任职资格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孟红 梁华权 叶伟明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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