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石化: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0-1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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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8]第208号
致: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
务所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
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
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
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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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
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2018年9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
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9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前述股东大会
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
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10月16日(星期二)上午9:30在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
浙江荣盛控股集团大楼十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
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10月16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下午
15:00至2018年10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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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 4,759,868,8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6603%。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
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聘任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0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843,206,9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403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股东大
会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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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本次
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公司据此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
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浙江永盛薄膜科技有限公司及浙江聚兴化纤有限公
司股权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908,215,2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08,215,2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关于浙江永盛薄膜科技有限公司及浙
江聚兴化纤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8,215,2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08,215,2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592,855,6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176%;反对10,173,3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816%;弃权4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51,095,118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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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68%;反对10,173,323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83%;弃权4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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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8]第 208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韦少辉
负责人:张炯
易文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