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17 12/F.,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 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0]第111号 致: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 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 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 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 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0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作出 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 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二)14:30 在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 浙江荣盛控股集团大楼十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 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9 日 9:30-11:30,13:00-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2 名,持有公司股份 4,791,751,4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 76.1671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 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聘任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 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4 名,代表公司股 份 29,833,2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2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股东大 会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 大会的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本次网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公司据此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 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2019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821,198,0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0%; 反对 135,1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8%;弃权 251,642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 2. 审议通过《2019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821,173,4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5%; 反对 159,7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251,642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21,580,7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 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中小 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5,733,6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1%;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审议通过《2019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821,239,4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8%; 反对 9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251,642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 5.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0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21,048,4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9%; 反对 249,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弃权 286,892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0%。其中,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5,201,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049%;反对 249,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38%;弃权 286,8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14%。 6. 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21,194,0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9%; 反对 139,1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251,642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 7.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 2019 年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对 2020 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7.01 《与宁波恒逸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精对苯二甲酸(PTA)购销合同的议 案》 关联股东李水荣、李永庆回避表决。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4,328,380,79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9%;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 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5,733,6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971%;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02 《与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的议案》 关联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水荣、李永庆、李国庆、倪信才、 赵关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4,633,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2.5923%; 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弃权31,95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9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7.404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4,633,679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5923%;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0.0034%;弃权31,9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950,0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043%。 7.03 《与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签订芳烃产品购销合同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水荣、李永庆回避表决。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4,328,380,79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9%;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 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5,733,6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971%;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04 《与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签订芳烃产品购销合同的议案》 无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4,821,580,79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9%;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 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5,733,6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971%;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05 《与浙江省成品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成品油产品购销合同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水荣回避表决。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4,392,730,79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9%;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 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5,733,6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971%;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06 《与岱山辰宇置业有限公司签署房屋及车位合同的议案》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联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水荣、李永庆、李国庆、倪信才、 赵关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4,633,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2.5923%; 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弃权31,95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9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7.404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4,633,679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5923%;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4%;弃权31,9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950,0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043%。 7.07 《与浙江荣通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议案》 关联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水荣、李永庆、李国庆、倪信才、 赵关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4,633,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2.5923%; 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弃权31,95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9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7.404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4,633,679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5923%;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4%;弃权31,9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950,0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043%。 7.08 《与苏州圣汇装备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的议案》 关联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水荣、李永庆、李国庆、倪信才、 赵关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4,633,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2.5923%; 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弃权31,950,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9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7.404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4,633,679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5923%;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4%;弃权31,9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950,0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4043%。 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7.09 《关于在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 等业务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水荣回避表决。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4,392,730,79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999%;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 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5,733,6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971%;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10 《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的议案》 关联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水荣、李永庆、李国庆、倪信才、 赵关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84,633,6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2.5923%; 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4%;弃权 31,95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9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7.404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4,633,679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5923%;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4%;弃权 31,95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950,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4043%。 8. 审议通过《关于向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水荣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390,106,7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02%; 反对 2,628,0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中 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3,109,6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639%;反对 2,628,0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3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 审议通过《关于开展 2020 年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4,821,580,7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 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中小 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5,733,6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1%;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开展 2020 年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21,580,7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 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其中,中小 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5,733,6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1%;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21,283,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8%; 反对 49,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251,642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5,436,5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82%;反对 49,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4%;弃权 251,64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5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0]第 111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丁紫仪 负责人:张炯 蔡嘉怡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