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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辉丰: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9-14  

						                  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苏涤律证券(2018)第 003 号

致: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辉丰生物农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孙俐律

师、潘春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辉丰股份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辉丰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对辉丰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出席了辉丰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根据本次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审议《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决定提交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

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3 日(星期四)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9 月 12 日—2018 年 9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9 月 13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9 月 12 日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城北新区郁金

香客栈(226 省道与南环大道交叉口,迎宾大道 1 号)。

   4.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9 月 7 日(星期五)。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

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14 名,持股数共计 715,284,827 股,占辉丰股份总股本的 47.4491%。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

行了表决,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网

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4.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

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已经由出席会议的公

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苏涤律证券(2018)第 003 号)

之签署页。



   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健康东路 65 号

   负责人:

                   张桂江

                                    经办律师:

                                                     孙   俐




                                                     潘春香



                                                 2018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