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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辉丰:关于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8-09-18  

						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ST辉丰               公告编号:2018-112

债券代码:128012                债券简称:辉丰转债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出具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环罚【2018】9 号、苏环罚【2018】10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环罚【2018】9 号)的主要内容: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 5 月 14 日,我厅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

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大丰港石化新材料产业园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但新上高浓 COD 废水制水煤

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年处置 30000 吨高浓 COD 废水)仍使用水煤浆锅炉。该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关于印发对盐城市开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函》 苏

环函(2018)64 号,打印件,证明内容:本案来源),2018 年 5 月 14 日我厅作出的现场

检查(劫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 1 份及拍摄的照片 2 张(证明内容:1、你单位位于大

丰港石化新材料产业园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2、你单位新上高浓 COD 废水制水煤浆焚

烧副产蒸汽项目(年处置 30000 吨高浓 C00 废水)使用的水煤浆锅炉及煤堆场),盐城市

大丰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关于撤销く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新上高浓 C0D 废水制水

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年处置 30000 吨高浓 COD 废水)环境影响报告书〉等项目环评批

复的决定》(大环发(2018)53 号,复印件,证明内容:1、你单位新上高浓 COD 废水制

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目(年处置 30000 吨高浓 COD 废水)的环评批复已依法被撤销,2、

使用水煤浆锅炉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园区规划“实行集中供热、使用清洁能源”等

要求不相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我厅自由裁量基准(当

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规定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我厅对你单位作出如
下决定: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新上高浓 COD 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

项目(年处置 30000 吨高浓 C0D 废水)使用的水煤浆锅炉,并处叁万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至省内任何一家农业银行缴纳罚没

款(根据省财攻厅相关规定无账号),农行当场开具罚没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

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最高不超过叁万元。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

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

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环罚【2018】10 号)的主要内

容: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 5 月 14 日,我厅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

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年产 300 吨氯苯环戊酮、500 吨咪酰胺铜盐、500 吨咪

酰胺锰盐项目(年产 300 吨氯苯环戊酮未建设)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该项目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至今未经验收。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以上事实有《关于印发对盐城市开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函》

(苏环函「2018)64 号,打印件,证明内容:本案来源),2018 年 5 月 14 日我厅作出的

现场检查(劫察)笔录、调査询问笔录各 1 份及拍摄的照片 5 张(证明内容:你单位年产

300 吨氯苯环戊酮、500 吨咪酰胺铜盐、500 吨咪酰胺锰盐项目(年产 300 吨氯苯环戊酮未

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 2016 年 5 月试运行至今未经验收),盐城

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关于(〈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300 吨氯苯环戊酮、500 吨

咪酰胺铜盐、500 吨咪酰胺锰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盐环审(2016)24

号,复印件,证明内容:你单位年产 300 吨氯苯环戊酮、500 吨咪酰胺铜盐、500 吨咪酰胺

锰盐项目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建设项目试

运行备案登记表(备案编号:32098220160509001,复印件,证明内容:同意你单位年产 500

吨咪酰胺铜盐、500 吨咪酰胺锰盐项目试运行)建设项目试运行延期备案登记表(备案编号:

32098220160810001,复印件,证明内容:同意你单位年产 500 吨咪酰胺铜盐、500 吨咪酰
胺锰盐项目试运行延期,应在 2017 年 5 月 8 日之前办结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我厅自由裁量基准(列入报告

书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的,处 60 万元以上 8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厅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300 吨氯苯环戊酮、500 吨咪酰胺铜盐、500

吨咪酰胺锰盐项目(年产 300 吨氯苯环戊酮未建设)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责令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 3 个月内改正,罚款捌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至省内任何一家农业银行缴纳罚没

款(根据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无账号),农行当场开具罚没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

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最高不超过捌拾万元。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

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攻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

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公司拆除新上高浓 COD 废水制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项

目,截止 2018 年 8 月 31 日已累计投资 9910.55 万元,公司处置方案为:1、拆除联接管道、

电线电路、水煤浆焚烧副产蒸汽系统、废水制水煤浆、输煤、分析等主要设备;2、土建及

建筑物予以保留利用;3、其他配套设施拆除后再利用。由于资产处置收入和支出存在不确

定性,目前处置损失无法准确测算,预估损失率在 60%-90%之间,以最终处置结果为准。上

述处置预计将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二)、关于上述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公司实施整改并根据相关

要求履行有关手续。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