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丰股份:问询函专项补充说明2019-05-31
问询函专项补充说明
天健函〔2019〕519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由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公司或公司)转来的
《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
询函〔2019〕第 15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奉悉。我们已对问询函中需要我们说
明的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补充汇报说明如下。
一、2018 年度,你公司已对停产涉及的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22,463.86
万元,并计提与讼诉相关的环境污染赔偿及罚款支出 1,286.06 万元,计提环境
管控与修复费用 10,967.03 万元,年审会计师表示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
证据判断上述会计处理是否充分、适当。(1)……。(2) 报告期内,你公司管理
费用为 8.21 亿元,同比上升 217.02%,其中:排污及环保支出为 3.18 亿元,同
比上升 2,331.36%;停工损失为 2.48 亿元,同比上升 100.00%。请你公司分别
补充披露排污及环保支出、停工损失的主要构成,并说明相关费用的确认依据,
是否存在跨期结转成本费用的情形。(3)……。(4) ……。(5)……。(问询函第 1
条第 2 点)
(一) 排污及环保支出和停工损失的构成与确认依据
1. 排污及环保支出的构成与确认依据
辉丰股份公司 2018 年度排污及环保支出为 3.18 亿元,主要核算内容为环境
管控与修复费用、三废处理费用和复产整改费用等环保相关支出,具体构成情况
与确认依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其中:已发 其中:预提
项 目 金额 确认依据
生金额 金额
主要依据已签订的合同、第三方专
环境管控与修
11,743.52 776.49 10,967.03 业机构相关报价以及公司管理层相
复费用
关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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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据已签订的合同、三废处理
结算单据以及公司管理层对期末结
三废处理费用 18,162.35 13,996.85 4,165.50
存但尚未处理的危废和废水之处理
费用之相关预测。
主要依据管理层对复产整改方案之
复产整改费用 1,897.12 1,897.12
相关预测。
合 计 31,802.99 14,773.34 17,029.65
2. 停工损失的构成与确认依据
2018 年度,辉丰股份公司及部分生产型子公司因环保事件及园区停产整顿
等原因停产,停产期间相关生产车间(含辅助车间)发生的原应计入产品成本的
费用 2.48 亿元计入到管理费用,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金额 核算内容 确认依据
人工费用 5,872.88 人工工资、社保及福利费用等
折旧 12,538.27 车间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停工损失是公司停
物料消耗 1,841.67 车间日常维护、维持领用的物料 产期间生产部门实
际发生的相关费用
能源消耗 2,451.27 电费、蒸汽、水费、天然气费用等
其他 2,106.73 车间发生其他日常维护、维持费用
小 计 24,810.82
(二) 针对排污及环保支出和停工损失所执行的相关审计程序
针对辉丰股份公司上述排污及环保支出和停工损失事项,我们实施的审计程
序主要包括:(1) 了解与环境事项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
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2) 针对已经发生的
排污及环保支出和停工损失,以抽样的方式检查与支出确认相关的支持文件,包
括合同、发票、结算单据、工资与折旧计提清单、付款单据等;(3) 询问并复核
管理层预计上述排污及环保支出的相关考虑及客观依据;(4) 针对上述环境管控
与修复事项,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进行访谈,进一步了解上述部门
对环保修复的相关要求;(5) 获取管理层预计排污及环保支出的有关财务资料,
并与相关合同、协议、期后结算单据等进行核对;(6) 利用外部环境保护专家的
有关工作,并检查其出具的相关环境管控与修复费用的预估报告,关注相关费用
的第三方报价情况,进一步评价环境管控与修复费用预计是否合理;(7) 检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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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及环保支出和停工损失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和披
露。
鉴于法院判决结果、中国证监会调查结果以及目前停产车间何时得以恢复生
产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该些事项的不确
定性程度,该些事项可能对辉丰股份公司持续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也可能对
辉丰股份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和 2018 年度的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包括所计提的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环境污染赔偿及罚款支出以及环境管控与
修复费用是否充分、适当。除上述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外,通过实施上述主要程
序,我们未发现跨期结转成本费用的情形。
专此说明,请予察核。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朱国刚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春洋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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