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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辉丰: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7-28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辉丰生
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对外担保和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及证监发[2005]120 号文,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
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公司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及证监发[2005]120 号文,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
     二、关于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
司《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独立董事:周立、夏烽、茅永根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