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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辉丰: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2020-10-29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或“公司”)拟将
母公司的化学农药产品、化学农药中间体产品和制剂产品的开发、生产、制剂加
工、销售和市场营销业务 51%的控制权出售给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
道麦”),但是用于生物激活素的噻苯隆系列产品、微生物系列药肥产品及联苯菊
酯原药业务除外。辉丰股份拟将母公司的原药业务和制剂生产业务所需的全部资
产等置入其 100%持股的江苏科利农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利农”),向安
道麦转让重组后的科利农 51%股权;拟将制剂销售业务(包含新疆辉丰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 100%股权)置入其 100%持股的上海迪拜植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迪拜”),向安道麦转让重组后的上海迪拜 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
分别进行评估并出具了《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业务整合后的江苏科利农农
化有限公司股权项目》(中联评报字[2020]第 2630 号)、《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拟
收购业务整合后的上海迪拜植保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
[2020]第 2631 号)。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
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意见: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中联评估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除正常的业务关系外,
评估机构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主体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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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中联评估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所采用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执行,综合考虑了市场评估过程中通用的惯例和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
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
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
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
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
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
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
性一致。

    四、关于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
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各类资
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其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
估定价公允。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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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
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
性的说明》之签署页)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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