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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辉丰:关于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已取消)2020-11-23  

                         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辉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0-103

 债券代码:128012                 债券简称:辉丰转债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辉丰股份”)的子公司江苏科菲特

 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证专调查字 2018073 号)。

 因科菲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科菲

 特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7 日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8-098)。

     科菲特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监管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19] 7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朱光华先生、奚圣虎先生、季顺英女士:

     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

 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

 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科菲特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科菲特 2015 年虚增与江苏新诺化工有限公司业务收入

     2015 年 10 月 23 日、2015 年 11 月 6 日,科菲特与江苏新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诺化工)签订了两份《工矿企业购销合同》,约定由科菲特向新诺化工提供联苯醇,单价为

 152 元/千克,数量共计 50 吨,合同金额共计 7,600,000 元,付款方式为货到需方仓库二个

 月内付清货款。科菲特账面显示:上述货物已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11 月 10 日、11 月 16

 日、11 月 19 日发货完毕,2015 年确认销售收入 7,600,000 元;2016 年 2 月至 12 月,科菲

 特收到新诺化工支付的货款 6,300,000 元,剩余 1,300,000 元未付。后科菲特起诉新诺化工支

 付上述欠款,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丰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
苏 0982 民初 1297 号)认定,科菲特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发货、计算方面的证据,驳回其

诉讼请求。

    经查,2015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6 年 3 月,科菲特与新诺化工签署了五份联苯醇采购合

同,合同总金额 6,300,000 元,已于 2016 年实际执行。科菲特 2016 年收到新诺化工的回款

系上述五份合同的回款。上述 2015 年科菲特与新诺化工签订的两份合同实际未执行,科菲

特 2015 年虚增对新诺化工业务收入(不含税)6,495,726.50 元。

    二、科菲特 2015 年虚增与上海永远化工有限公司业务收入

    2015 年 10 月 26 日、11 月 19 日,科菲特与上海永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远化工)

签订了两份《工矿企业购销合同》,约定由科菲特向新诺化工提供联苯醇,单价为 152 元/

千克,数量共计 50 吨,合同金额共计 7,600,000 元,付款方式为货到需方仓库二个月内付清

货款。科菲特账面显示:上述货物已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11 月 21 日、11 月 26 日发货完

毕,2015 年确认销售收入 7,600,000 元;2016 年 5 月至 6 月,科菲特收到货款 3,429,000 元。

    经查,2016 年 3 月至 4 月签订科菲特与永远化工签订了三份联苯醇购销合同,合同总

金额 3,429,000 元,已于 2016 年实际执行。科菲特 2016 年收到永远化工的回款系上述三份

合同的回款。上述 2015 年科菲特与永远化工签订的两份合同实际未执行,科菲特 2015 年虚

增对永远化工业务收入(不含税)6,495,726.50 元。

    三、科菲特 2015 年虚增与江苏省农用激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业务收入

    2015 年 11 月 24 日,科菲特与江苏省农用激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农用激素)

签订《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科菲特向农用激素提供联苯醇、功夫酸,单价为

185 元/千克,数量为 146.89 吨,付款方式为发货后一个月承兑结算。科菲特账面显示:2015

年至 2016 年履行该合同共发货 130.56 吨,其中 2015 年发货 114.24 吨,确认销售收入

21,134,400 元;截至 2017 年底,农用激素尚欠部分货款未支付。后科菲特起诉农用激素支

付上述欠款,大丰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 0982 民初 1299 号)认定,科菲特在

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 2015 年 11 月 24 日签订的《销售合同》的原件及发货、计算方面的证

据,无法证实该合同的真实性,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查,2015 年 12 月 4 日,科菲特与农用激素签订了一份联苯醇、功夫酸购销合同,单

价为 174 元/千克,数量为 130.56 吨,该合同实际执行。2015 年 11 月 24 日签订的《销售

合同》及《补充协议》实际未执行。科菲特以 11 月 24 日合同而非 12 月 4 日合同进行核算,

虚增合同单价,虚增 2015 年对农用激素的业务收入(不含税)1,074,051.28 元。

    综上,科菲特利用与新诺化工、农用激素、永远化工的产品销售业务,通过将未执行合
同入账、虚增销售单价的方式,2015 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不含税)14,065,504.27 元,占

当期营业收入的 6.13%。上述情况导致科菲特 2016 年 6 月 14 日披露的《江苏科菲特生化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 6 月 10 日,科菲特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科菲特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朱光华主导、参与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并在董

事会决议上签字。科菲特时任董事长奚圣虎在董事会决议和 2015 年财务报表法定代表人处

签字,时任财务总监季顺英在 2015 年财务报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处签

字。

    以上事实,有科菲特相关公告,科菲特及相关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合同、情况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情况说明,税务局提供的证明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民事判决书等

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科菲特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所述情形。时任总经理朱光华主导、

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奚圣虎、财务总监季

顺英在职责范围内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科菲特 2015 年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是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和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

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责令科菲特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朱光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三、对奚圣虎、季顺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

的权利,其中,科菲特、朱光华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

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

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
 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

 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上述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 司 指 定的 信息 披 露媒 体 为《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 报》 和 巨潮 资讯 网

(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