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辉丰: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核查意见2021-01-06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的关注函》
之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一年一月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辉丰股份”)
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披露了《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
报告书(草案)》及相关文件,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披露了《江苏辉丰生物
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文件(以
下简称“《草案》”)。经 2020 年 12 月 2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批准,公司与安道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道麦”)签订了《关
于签署日期为 2020 年 10 月 28 日的股权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补
充协议》”)。2020 年 12 月 2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江苏辉丰
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609 号)(以
下简称“《关注函》”)。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
问”)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关注函》中的有关问题
进行了认真分析与核查,现就有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若无单独说明,本核查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及释义与《草案》保持一致。
核查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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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核查意见
一、《关注函》之问题 1
根据你公司 2020 年 12 月 12 日披露的《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修订
稿)》(以下简称《草案》),你公司与安道麦先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签订
协议约定出售上海迪拜 50%股权,后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签订协议约定出售
江苏科利农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利农”)51%股权及上海迪拜 1%股
权。(1)请你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
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的规定,说明本次
签署的补充协议是否构成对原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你公司是否已履行相应
的审议程序。请律师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签署的补充协议是否构成对原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公司是否
已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
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
的规定,拟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的、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的、新增或调增
配套募集资金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应当在董事会表决
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
2020 年 12 月 28 日,为同时完成上海迪拜 1%股权交易和上海迪拜 50%股
权交易的交割,公司与安道麦(以下简称“双方”)签署《补充协议》,补
充约定了上海迪拜 1%股权的交割安排、上海迪拜 1%股权购买价款的支付时
间、上海迪拜 51%股权交易(包含上海迪拜 1%股权交易与上海迪拜 50%股权
交易)的交割条件,澄清了科利农《股权购买协议》涉及的与上海迪拜 1%股
权交易或者上海迪拜 1%股权相关的“交割”或“交割日”的概念及运用。
本次签署的《补充协议》不存在《适用意见》规定的“拟对交易对象进
行变更、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等构成重组方
案重大调整的认定情形,双方签署《补充协议》不构成对原交易方案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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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核查意见
调整。
公司已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股权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的
规定,本次签署的《补充协议》未对交易对象、标的资产进行变更,亦不涉
及新增或调减配套募集资金的情形,不构成对原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公司
签署《补充协议》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二、《关注函》之问题 2
2020 年 12 月 23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称,你公司
约定将包含“年产 5000 吨草铵膦装置项目”在内的部分资产置入科利农,并
将科利农 51%的股权出售给安道麦,持有你公司子公司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瑞凯公司”)49%股权的河北佰事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佰事达”)以你公司明知上述项目产权归属瑞凯公司的情况下,擅自
转让瑞凯公司的资产,严重侵害佰事达的利益,向公司提起诉讼。(1)请你
公司说明上述诉讼事项对后续科利农 51%股权交割可能产生的影响。(2)请
你公司说明上述诉讼事项是否为本次《补充协议》签署的原因。(3)请律师
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上述诉讼事项对后续科利农 51%股权交割可能产生的影响
辉丰股份于 2009 年取得草铵膦原药临时登记证,2013 年取得了草铵膦原
药的农药登记证(登记证号:PD20130280)。2015 年 4 月 9 日,辉丰股份的
“年产 5000 吨草铵膦原药生产线技改项目”(以下简称“草铵膦项目”)取
得盐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出具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备案号:
3209001501773-2),总投资额为 68,622.00 万元。辉丰股份已取得草铵膦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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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核查意见
所需的政府审批或备案,上述项目所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在建
工程等)的权属为辉丰股份所有,权属清晰。
科利农《股权购买协议》第 6.01 条规定:“交割应在第 7.01 条和第 7.02
条规定的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放弃后(根据第 7.05 条)的五(5)个工作日
内在公司注册地址,或在卖方和买方另行书面同意的其它地点、时间和日期
进行(交割的日期称为“交割日”)。”
科利农《股权购买协议》第 7.01 条规定:“买方完成交割和根据第 4.01
条的规定进行支付的义务,以下述条件在交割日当日或之前获得满足(或被
买方放弃)为前提条件:(xii)无不利程序。不存在任何人士(包括但不限
于,卖方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威胁提起、已经
提起或未决的诉讼:(1)寻求限制、禁止或对公司或双方拥有或控制的所有
或任何标的业务或者标的业务资产的重要部分产生不利影响,或迫使公司处
置所有或任何标的业务或标的业务资产的重要部分,(2)寻求对标的公司运
营进行限制、禁止或对公司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3)寻求对本协议项
下交易的完成、或对买方有效行使其对于公司股权所有权的全部权利施加或
确认限制。”
科利农《股权购买协议》第 14.01 条规定:“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可随时
终止,且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在以下情况下可随时被放弃:(i)若因第 7.01 条
中的任意条款未达成或未被买方放弃而使交割在 2021 年 3 月 31 日时未完成。”
因此,辉丰股份已取得草铵膦项目的备案文件,项目备案主体为辉丰股
份,项目资产权属清晰,归辉丰股份所有;但根据双方签署的科利农《股权
购买协议》,若上述诉讼事项涉及科利农《股权购买协议》第 7.01 条约定的
“不利程序”且未被安道麦放弃,而使交割在 2021 年 3 月 31 日时未完成,
则上述诉讼事项可能导致后续科利农 51%股权交割存在被随时终止的风险。
上述科利农《股权购买协议》关于交割的相关条款已在《草案》中披露,
且《草案》中也对本次交易可能暂停、终止或取消的风险做出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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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核查意见
二、上述诉讼事项是否为本次《补充协议》签署的原因
根据科利农《股权购买协议》,“上海迪拜 1%股权转让已完成”系科利
农 51%股权交易的交割条件之一;鉴于此,经公司与安道麦协商一致,双方
同意上海迪拜 1%股权交易应当与上海迪拜 50%股权交易一并完成。因此,公
司与安道麦签署《补充协议》,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上述诉讼事项主要涉及“草铵膦项目”的相关资产;《补充协议》主要
约定了上海迪拜 1%股权交易的交割安排及其他相关事宜,系对科利农《股权
购买协议》中涉及上海迪拜 1%股权交易部分的补充,并未涉及科利农 51%股
权交易部分的“草铵膦项目”,本次《补充协议》签署与上述诉讼事项无关;
本次签署的《补充协议》不会影响原有的科利农 51%股权的交易。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辉丰股份已取得“年产 5,000 吨草铵膦原药
生产线技改项目”的备案文件,项目备案主体为辉丰股份,项目资产权属清
晰,归辉丰股份所有;但根据双方签署的科利农《股权购买协议》,若上述
诉讼事项涉及科利农《股权购买协议》第 7.01 条约定的“不利程序”且未被
安道麦放弃,而使交割在 2021 年 3 月 31 日时未完成,则上述诉讼事项可能
导致后续科利农 51%股权交割存在被随时终止的风险;科利农《股权购买协
议》关于交割的相关条款已在《草案》中披露,且《草案》中也对本次交易
可能暂停、终止或取消的风险做出风险提示;上述诉讼事项不是双方签署《补
充协议》的原因,本次签署的《补充协议》不会影响原有的科利农 51%股权
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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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凌捷 贺喆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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