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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辉丰: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2021-03-20  

                        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ST 辉丰              公告编号:2021-023

债券代码:128012                债券简称:辉丰转债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

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并于近日收到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编号为:(2021)苏 09 民初 224 号。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二期码头凸堤内南港路南侧

(仓储二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982670143385R。

    法定代表人∶杨金兰,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黄河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金凯路 20

号科技楼二期 5 楼 502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0581978938X 。

    法定代表人∶梁建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 广东钻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钻达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海滨

南路 8 号 2101/2102/2103/2104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5863358948。

    法定代表人∶梁伟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柯进娣,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四路******,身份证号:44090219******2866。

    被告∶茂名市富达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油城八路金墩大厦 17 梯 504-506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900723815553Y

    法定代表人∶梁伟强,执行董事。

    (二)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三)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12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黄河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自 2019 年 12 月 1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9 日为期一年内,被告黄河公司向原告购买油品或化工品,合同中对交货

时间、结算方式、争议解决等双方权利义务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

    2019 年 12 月 16 日,原告、被告黄河公司、被告钻达公司签订三方《抵押合同》,原

告、被告黄河公司、被告柯进娣三方签订《抵押合同》,被告钻达公司自愿以单独所有的位

于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水湾路 231 号 1 栋 1 层 103 号商铺(粤 2019 珠海市不动产权第 0096762

号)、被告柯进娣自愿以单独所有的位于中山市坦洲镇永照巷 15 号(粤 2018 中山市不动产

权第 0285423 号)为被告黄河公司担保 2019 年 12 月 10 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的货款

及其他合同义务,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被告富达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自愿为原告与被

告黄河公司之间的债务进行连带担保。

    2020 年 3 月 24 日、25 日原告与被告黄河公司分别签订《销售确认单》(确认单号分别

为∶HF-H-2019-4、HF-HH-2019-5),被告黄河公司向原告购买二甲苯 10000 吨,单价为 4160

元/吨;重芳烃 5500 吨,单价为 4296 元/吨。《销售确认单》对交货时间、结算方式、违约责

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约定。

    《销售确认单》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3 月 30 日分别向被告黄

河公司交付 5512.278 吨重芳烃和 10088.307 吨二甲苯,被告黄河公司于收货当日分别向原告

出具《收货确认证明》,证明原告按质保量向被告黄河公司交付货物。但被告黄河公司却未

能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按照约定被告黄河公司分别应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付清重芳

烃全款 23680746.29 元、2020 年 4 月 30 日前付清二甲苯全款 41967357.12 元,合计

65648103.41 元,否则被告黄河公司应承担未付款部分的货物 10 元每吨的违约金。但被告黄

河公司仅按约分别支付合同总价 10%的定金,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黄河公司至今仍未支

付。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河公司拖欠原告巨额货款

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钻达公司、柯进娣经原告发函拒不履行担保人

义务,为此原告特依据《合同法》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具状你院请依法受理并裁判支持原告

的前列诉请。

    (四)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黄河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59083293.07 元并承付 21312671.66 元自

2020 年 4 月 24 日起、37770621.41 元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每天承担 10 元/吨的违约金,直

至被告黄河公司履行完毕止(暂计算至 2021 年 2 月 2 日违约金为 17724988 元,合计 76808281

元);
    2、依法判令被告黄河公司向原告开具合同对应数额的、合法的增值税发票;

    3、依法判令被告黄河公司依法判令被告钻达公司、柯进娣、富达公司对被告黄河公司

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依法判令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钻达公司、柯进娣提供的抵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

偿权;

    5、本案的律师代理费 380000 元由被告承担;

    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诉讼事项详见公

司半年度报告中的相关章节。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评估对方的

实际情况,预计通过诉讼可收回相关款项,对公司财务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对本次诉

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苏 09 民初 224 号。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