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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辉丰: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2021-10-12  

                        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ST 辉丰            公告编号:2021-096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辉丰石化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编号为(2021)苏 09 民初 224 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辉丰石化公司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广西黄河能源有限公司等四名被告诉至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公司 2021 年 3 月 19 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全资子

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 2021-023)。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二期码头凸堤内南

港路南侧(仓储二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金兰,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黄河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公司),住所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江南区金凯路 20 号科技楼二期 5 楼 502 号。

    法定代表人∶梁建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 广东钻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钻达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珠海市香

洲区海滨南路 88 号 2101/2102/2103/2104 号。

    法定代表人∶梁伟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柯进娣,女,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四路******。

    被告∶茂名市富达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茂名市油城八路金墩大厦 17 梯

504-506 室。

    法定代表人∶梁伟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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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12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黄河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自 2019 年 12 月 1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9 日为期一年内,被告黄河公司向原告购买油品或化工品,合同中对交货

时间、结算方式、争议解决等双方权利义务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

    2019 年 12 月 16 日,原告、被告黄河公司、被告钻达公司三方签订《抵押合同》,原

告、被告黄河公司、被告柯进娣三方签订《抵押合同》,被告钻达公司自愿以单独所有的位

于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水湾路 231 号 1 栋 1 层 103 号商铺(粤 2019 珠海市不动产权第 0096762

号)、被告柯进娣自愿以单独所有的位于中山市坦洲镇永照巷 15 号(粤 2018 中山市不动产

权第 0285423 号)为被告黄河公司担保 2019 年 12 月 10 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的货款

及其他合同义务,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被告富达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自愿为原告与被

告黄河公司之间的债务进行连带担保。

    2020 年 3 月 24 日、25 日原告与被告黄河公司分别签订《销售确认单》(确认单号分别

为∶HF-H-2019-4、HF-HH-2019-5),被告黄河公司向原告购买二甲苯 10000 吨,单价为 4160

元/吨;重芳烃 5500 吨,单价为 4296 元/吨。《销售确认单》对交货时间、结算方式、违约

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约定。

    《销售确认单》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3 月 30 日分别向被告黄

河公司交付 5512.278 吨重芳烃和 10088.307 吨二甲苯,被告黄河公司于收货当日分别向原告

出具《收货确认证明》,证明原告按质保量向被告黄河公司交付货物。但被告黄河公司却未

能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按照约定被告黄河公司分别应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付清重芳

烃全款 23680746.29 元、2020 年 4 月 30 日前付清二甲苯全款 41967357.12 元,合计

65648103.41 元,否则被告黄河公司应承担未付款部分的货物 10 元每吨的违约金。但被告黄

河公司仅按约分别支付合同总价 10%的定金,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黄河公司至今仍未支

付。

    二、法院判决主要情况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辉丰石化公司与被告黄河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及与被告钻

达公司、柯进娣签订的抵押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各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黄河公司签署了销售

确认单及收货确认证明,并支付了相应货物的 10%的定金,可以认定原告辉丰石化公司已

经按约向被告黄河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黄河公司应当按约履行付清货款的义务。判决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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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告广西黄河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辉丰石化有限

公司货款 103544223.94 元,并支付 20945153.8 元自 2020 年 4 月 24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

止 21312671.66 元、23515777.07 元自 2020 年 4 月 2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7770621.41

元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 6%计算的违约金;

    (二)如被告广西黄河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

有权就被告广东钻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柯进娣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

押登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茂名市富达石油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黄河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91584.39 元,由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4300 元,广西黄河能源有限

公司、广东钻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柯进娣、茂名市富达石油有限公司负担 587284.39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

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诉讼事项详

见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相关章节。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判决执行可能存在资产处置等,收回相关款项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

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 09 民初 224 号。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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