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辉丰: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1-14
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2〕苏涤证券字第 01 号
致: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试 行)》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涤非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
简称“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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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
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星期四)14:00 在江苏
省盐城市大丰区城北新区郁金香客栈(226 省道与南环大道交叉口,迎宾大道 1 号)采
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3 日 9:15 至 2022 年 1月 13 日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包括:
1.截止 2022 年 1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共 29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492,962,2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6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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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483,642,3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32.0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4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9,319,84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618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仲汉根先生担任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主持人。
本所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
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
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
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491,410,10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851%;反对 1,552,120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3149%;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767,72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3.3461%;反对 1,552,12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6.6539%;弃权 0 股,
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 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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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律师签章页)
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张桂江 孙 俐
潘春香
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
健康东路 65 号三楼
2022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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