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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辉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2-04-22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有效控制和防范期货套期保
值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现货贸易相关大宗商品价格波动风险
为目的。公司根据销售和采购计划,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以抵消现货市场
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稳定采购成本,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第三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经营相关的期货品种,不得进行以
投机为目的的期货交易。

    第四条 公司应当以自身或下属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不得将账户借给他人进行交易。

    第五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应与自有资金相匹配,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 公司进行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
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预计的
现货交易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
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开展套保业务应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并在授权范
围内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

    第八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
司”)。子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适
用本制度。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分管供应链事业部、证券部、法务部的副总经理,相关子公司总经理及分管业务
副总经理组成。公司董事长为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
    第十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二)听取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案;
    (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四)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五)负责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套期保值的风险
进行管理控制;
    (六)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设“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和“风险管理员”,
主要职责如下:
    (一)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1、制订、调整套期保值方案,并报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
    2、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3、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4、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二) 风险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审查套期保值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负责监督交易的执行情况,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3、对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
进行;
    4、发现不合规操作或风险情况直接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二条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
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年度期货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期货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单次或12个月内累
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含本数),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期货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单次或12个月内累
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不含本数),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三)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在年度计划额度内进行单项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为进
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
抵消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
利润的10%或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及时披露。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订立的开户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
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六条 公司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
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董
事长签发。

    第十七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该权利。只有授
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八条 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授权
人应立即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
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九条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订套
期保值交易方案,报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
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等。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的交易方案应报送实施公
司财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套期保值交易人员根据经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的套期保值
交易方案,申请资金。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第二十一条 每笔交易结束后,套期保值交易人员应于交易后次日及时将期
货经纪公司交易系统生成的交割单和结算单(如有)打印并提交风险管理员审
核。

    第二十二条 风险管理员不定期抽查套期保值操作情况,若与套期保值方案
不符,须立即报告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会计核算人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按公司财务制
度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二十四条 实施公司财务部门、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定期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综合评价,并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进行汇报。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人员在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时应亲自操作并严
格根据授权范围执行,不得转授权,不得超越授权权限。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三)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岗位设置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四)公司从事期货业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期货专业知识及管理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其中期货交易员应
优先选择持有期货从业资格证的员工担任;
    2、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
规及期货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五)公司期货交易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员岗位,风险管理员直接对公司套期保值领
导小组负责。风险管理员岗位不得与套期保值业务的其他岗位交叉。
       第二十八条 风险管理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是否为公司经营相
关的商品进行保值,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经营能力来确定和
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第三十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建立、
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时间上相匹配。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
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期货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
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套期保值操作小组
应立即报告风险管理员及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向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
告:

       1、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公司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3、公司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4、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三十三条 风险管理员、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如发现套期保值交易存在违
规操作时,应立即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同时,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立即终
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
案。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风险处理程序如下:召集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和有关
人员参加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相关人员执行公司套期保
值领导小组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定期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新建头寸情况、
计划建仓、平仓头寸情况、最新市场信息状况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定期与期货经纪公司、会计核算岗位进行期
货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八章 保密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
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原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审批、
开户、交易、结算等文件,应当作为业务档案归档,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相冲突,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本制度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