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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辉丰股份: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14  

                                             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2〕苏涤证券字第 016 号
致: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试 行)》(以下简
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
涤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江苏辉丰生物
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
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
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五)14:00 在上海市嘉定区新培路 51 号焦点梦想园
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系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有权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止 2022 年 11 月 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
票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共计 22 人,代表股份 数量为
485,824,036 股 , 占公 司 有 表决 权 股份 总 数 1,507,589,677 股 的
32.225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470,938,6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2379%; 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 18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4,885,3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987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仲汉根先生
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
    本所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数据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
情况如下:
    同意 485,178,83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672%;反对 645,2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8%;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2,814,186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5.2063%;反对 64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4.7937%;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0.000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
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律师签字
盖章页)




    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孙   俐
                张桂江


    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高新区              潘春香
                             #
           五一路希望小镇 1-1 楼五层


                                            2022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