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2014年4月)2014-04-22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对风险的控制能力和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依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审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制度和流程,
并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建
议和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风险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由公司内部董事担任。
第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工作机构。下设工作机构与公司风
险管理部门合署办公。
下设工作机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和服务工作,包括
收集提供相关资料、制作相关议题的研究报告、初审相关议题和起草
委员会议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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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
提出意见;
(二)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臵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
出意见;
(三)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
出意见;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公司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及对应部门负责人协助风险管理
委员会工作并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监管部门和公司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报告;
(三)公司风险状况报告;
(四)公司资产质量动态分析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遇有重大突发风险,应及时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
员,并报告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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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表决。特
殊情况下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下设工作机构成
员列席委员会会议,也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
人士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