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2014年4月)2014-04-22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201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薪酬
绩效管理,建立有效的高管人员考核、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证券公
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管人员指总裁、副总裁、合规总监、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实际履行高管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高管人员的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二)与公司经营业绩及工作任务挂钩原则;
(三)与依法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挂钩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定高管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及相
关方案。董事会应当定期向股东大会就高管人员履职情况、绩效考核
情况、薪酬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五条 高管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第六条 基本年薪是高管人员的年度固定薪酬,原则上按月发放。
第七条 基本年薪可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进
行调整。
第八条 绩效年薪是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目标完成情况提取的浮动
薪酬,原则上按年发放。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第九条 绩效年薪的分配应与高管人员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条 年度考核期内离职(不含退休)的高管人员,不参与当年
及需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分配,公司指派到控股或参股公司任职的高
管人员除外。
第十一条 绩效年薪的 40%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延期支付期限
为 3 年。延期支付薪酬的发放遵循等分原则。
第十二条 在公司高管人员对公司经营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时,经
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设立高管人员专项奖励。
第十三条 公司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止付全部或部分未支付的绩效年薪:
(一)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部门公开谴责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撤销任
职资格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予以警
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采取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或
永久性市场禁入的;
(五)未能勤勉尽责,致使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
险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高管人员绩效考核按季度预考核、年度全面考核评价
的方法进行。
第十五条 高管人员绩效考核内容包括:业绩指标、日常工作指
标。其中:业绩指标包括经营业绩、可比行业排名、重点工作;日常
工作指标包括德、能、勤、廉、学、其它等方面内容。
第十六条 高管人员及其分管部门的经营业绩、重点工作考核指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标于每年年初确定,考核期内可根据市场变化或公司经营实际进行适
时调整。
第十七条 高管人员绩效考核应充分反映依法合规经营和风险管
理要求。
第十八条 高管人员考核结果与绩效年薪挂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相抵触,遵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