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券: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14-10-27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
6 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作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事前进行了认真
细致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1)本次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上官永清女士、傅志明先生的提名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提名
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2)上官永清女士、傅志
明先生均符合《公司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监管办法》规定的非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并已取得监管部门核
准的证券公司董事任职资格;(3)上官永清女士、傅志明先生具备
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均
能够胜任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聘任有利
于公司的发展;(4)同意将上官永清女士、傅志明先生作为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对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1)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服
务团队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执业过程
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出具的财务报告能够准确、真实、客观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满足公司对财务及内控审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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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要求;(2)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意公司聘请毕马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对公司募集申请设立公募基金产品、聘任基金经理及相关
授权的独立意见:(1)公司公募基金产品的设计方案及销售计划符
合《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并且具备完备的风险控制措施,对证券交易系统、基金财务核
算与估值系统、客户服务系统等都做了详尽的安排,对风险的控制和
投资者权益的保障等方面措施严格、充分、全面、有效;拟聘基金经
理符合《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具
备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
状况,聘任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公募基
金产品的募集申请设立及基金经理的聘任;(2)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经营实际和市场变化情况,决定
公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量化投资基金、FOF(基金中的基
金)、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基金产品的设立(募集设立与发起
设立)、基金经理的聘任等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 王瑞琪、王卫国、容和平、蒋岳祥
二〇一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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