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山西证券”) 近五年完成了四次 募集资金事项,分别为 2010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公开发行 2013 年第一期 公司债券、2013 年以资产认购股份募集资金以及公开发行 2014 年第一期公司债券。根 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证监发行字 [2007] 500 号) ,本公司董 事会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为截止日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第一节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 2010 年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证监会”) 于 2010 年 10 月 19 日签发 的证监许可 [2010] 1435 号文《关于核准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本公司于 2010 年 11 月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99,800,000 股,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8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118,440,000.00 元。募 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3,024,886,800.00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0 年 11 月 4 日到位,存放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 原五一路支行的账户中(账号:0502122029027306523)。上述实际收到的募集 资金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03,133,327.00 元,已经普 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 (2010)第 302 号 验资报告。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3,057,991,352.39 元 (包括募 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3,003,133,327.00 元和募集资金账户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人民币 54,858,025.39 元) ,全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二) 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已经全部用于补充本公司 资本金,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一致。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见如下的“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对照表”。 第1页 前次募集资金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总额: 3,003,133,327.00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3,057,991,352.39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2010 年: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2011 年: 2,270,601,280.00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2012 年: 787,390,072.39 2013 年: - 2014 年: -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实际投资金额 截止日项目 承诺投资 实际投资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序号 实际投资金额 实际投资金额 与募集后承诺 完工程度 项目 项目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的差额 1 补充资本金 补充资本金 - - 3,057,991,352.39 - - 3,057,991,352.39 - 100% (三) 实现效益情况 由于证券业务的特殊性,本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全部用于补充本公司资本金,其实现效益无法单独核算。募集资金到位后充实 了本公司资本金,提高了本公司的净资本。 第2页 二 公开发行 2013 年第一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证监会于 2013 年 9 月 20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 [2013] 1173 号文《关于核准山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批复》核准,本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向社会公 众发行面值人民币 100.00 元,总额人民币 1,000,000,000.00 元的公司债券,用于 补充营运资金。债券期限为 3 年,附第 2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 者回售选择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00,000,000.00 元。募集资金扣除承销 费用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985,000,000.00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3 年 11 月 18 日到位,存放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五一路支行的账户中 (账号: 0502122009027302102) 。上述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984,058,335.62 元,已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并 出具中喜验字 (2013) 08013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984,058,335.62 元,全部募 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二) 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公司发行 2013 年第一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本 公司营运资金,与发行 2013 年第一期公司债券时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一致。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见如下的“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对照表”。 第3页 前次募集资金 (2013 年第一期公司债券) 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总额: 984,058,335.62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984,058,335.62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2013 年: 984,058,335.62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2014 年: -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实际投资金额 截止日项目 承诺投资 实际投资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序号 实际投资金额 实际投资金额 与募集后承诺 完工程度 项目 项目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的差额 1 补充营运资金 补充营运资金 984,058,335.62 984,058,335.62 984,058,335.62 984,058,335.62 984,058,335.62 984,058,335.62 - 100% (三) 实现效益情况 由于证券业务的特殊性,本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全部用于补充本公司营运资金,其实现效益无法单独核算。募集资金到位后充 实了本公司营运资金。 第4页 三 2013 年以资产认购股份募集资金情况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 2013 年 7 月 23 日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 964 号《关于核准山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现金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格林期货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大华期货有限公司的 批复》核准,本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向格林期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格林期货” 或“目标公司”) 原股东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数量 118,925,153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15 元,并支付人民币 168,161,700.00 元 现金对价的方式购买格林期货 100%股权。 其中,向河南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河南安融地产”) 发行 66,122,351 股,占发行后本公司总股本的 2.63%;向郑州热力总公司 (以下简称 “郑州热力公司”) 发行 26,401,401 股,占发行后本公司总股本的 1.05%;向上海 捷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捷胜公司”)发行 13,200,701 股,占发 行后本公司总股本的 0.52%;向玺萌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玺萌公 司”) 发行 13,200,700 股,占发行后本公司总股本的 0.52%。河南安融地产、郑州 热力公司、上海捷胜公司和北京玺萌公司以下合称“格林期货原投资者”。 2013 年 11 月 6 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普华 永道中天”) 对本公司本次现金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事宜进行了验资,并出具 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 (2013) 第 658 号验资报告。 根据本公司现金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吸收合并事项交易方案,本公司购买格林 期货 100%股权,同时以格林期货作为存续公司,吸收合并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大 华期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华期货”) 。格林期货承继和承接大华期货全部资 产、负债、业务和人员,大华期货作为被合并方依法注销法人资格。2013 年 10 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大华期货的注销申请;2013 年 10 月 28 日,格林 期货获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核发的编号为 A20000799 的营业执照,格林 期货正式更名为“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大华期货”)。 2013 年 11 月 13 日,本公司办理完毕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并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确认公司增发 股份登记数量为 118,925,153 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增发后公司股份数量为 2,518,725,153 股。 本公司该次发行是以资产认购股份,未募集货币资金,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因此不涉及资金使用情况和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 第5页 (二) 以资产认购股份后资产运行情况 1 资产权属变更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格林大华期货已经完成营业执照的变更,格林大华期货 的股东已经变更为本公司。自有物业和租赁物业的权属情况详见第二节第六点。 2 效益贡献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2013 年 (注 2) 2014 年 (注 3) 目标公司对本公司的效益贡献 (注 1) 3,709 3,244 注 1: 目标公司对本公司的效益贡献依据本公司 2013 年 6 月 17 日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 完成后三年内格林期货 (相关资产) 盈利厘定方案》 (以下简称“厘定方 案”) ,厘定方法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合并前业务(注 4) 合并后业务(注 4) 1 经纪业务 合并时点前已设立的网点 新增业务单位归属于格林期货的 和已建立的独立业务团队 利润=新增业务利润*((格林期货 在合并时点后形成的相关 上年营业收入 / (格林期货上年营 收入及成本归属于合并时 业收入+大华期货上年营业收 点前所属公司 入))*0.35+格林期货上年职工薪酬 数据 / (格林期货上年职工薪酬数 据+大华期货上年职工薪酬数 据)*0.35+格林期货上年期末资产 总额数据 / (格林期货上年期末资 产总额数据+大华期货上年期末资 产总额数据*0.3)) 2 投资咨询 合并时点前的投资资讯业 按 照 原 属 业 务 单 位 归 属 确 认 分 业务 务收支和已签约的投资咨 配,无法划分的参照第 1 项中合 询业务归属格林期货 并时点后经纪业务计算公式 3 资产管 不适用 按照原属业务单位归属确认分 理、互联 配,无法划分的参照第 1 项中合 网金融等 并时点后经纪业务计算公式 新业务 4 或有负债 发生的重大舞弊案件造成 发生的重大舞弊案件造成的损失 的损失分别归属于合并时 参照第 1 项中合并时点后经纪业 点前所属公司 务计算公式 第6页 序号 项目名称 合并前业务(注 4) 合并后业务(注 4) 5 总部业务 1) 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 1) 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按照自 直接归属于合并时点前所 有资金和现金等价物余额的比例 属公司 分摊 2) 总部管理人员薪酬、营 运费用:管理人员人均薪 2) 总 部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 营 运 费 酬及费用=合并时点前格林 用:格林期货管理人员薪酬及费 期货 (或大华期货) 管理人 用=合并时点后格林大华期货总部 员薪酬及营业费用合计/上 的管理人员薪酬及营业费用总额* 一个会计年度月末格林期 (合并时点前格林期货总部人均费 货 (或大华期货) 平均管理 用 / (合并时点前格林期货总部人 人数 均费用+合并时点前大华期货总部 3) 其他业务收支及营业外 人均费用)) 收支:个别认定法 3)其他业务收支及营业外收支: 个别认定法;个别认定无法确认 归属的项目的参照第 1 项中合并 时点后经纪业务计算公式 4)所得税费用:格林期货所得税 费用=格林期货分配后税前利润* 合并时点后格林大华期货所得税 实际税率 6 子公司业 合并时点前成立的子公司 1) 合并时点后大华期货的原业务 务 所产生的利润直接归属于 团队开发的境外业务核算在香港 合并时点前公司 子公司的,按照 5:5 的比例在格 林期货和大华期货之间分配; 2) 合并时点后成立的风险管理子 公司采取个别认定的方法,对于 个别认定无法确认归属的参照第 1 项中合并时点后经纪业务计算 公式 注 2: 2013 年目标公司对本公司的效益贡献取自《2013 年度实际盈利数与利润 预测数差异情况说明及专项审核报告》 (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 (2014)第 0406 号) 。 注 3: 本公司厘定 2014 年目标公司对本公司的效益贡献时,所涉及的 2014 年 度财务报表数据取自格林大华期货未经审计的 2014 年财务报表。 第7页 注 4: 根据厘定方案,合并时点以格林期货吸收合并大华期货后大华期货法人 资格不再存续为时间点 (称为“合并时点”) ,即 2013 年 10 月 11 日。合 并时点前发生的业务称为“合并前业务”,合并时点后新发生的业务称 为“合并后业务”。本公司厘定效益贡献时采用的基准日为 2013 年 9 月 30 日,由于与厘定方案中定义的合并时点间隔较短且 2013 年 9 月 30 日 大华期货已完成合并移仓,故无实质性差异。 3 目标公司资产账面价值的变化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目标公司对本公司净资产贡献 (注 1) 42,310 45,526 注 1: 2013 年目标公司对本公司净资产贡献为“目标公司 2012 年财务报表中的 净资产数”加上“上述第三 (二) 2 点的 2013 年目标公司对本公司的效益 贡献”再加上“2013 年按照厘定方案厘定的归属于格林期货的其他综合 收益”计算得出。目标公司 2012 年财务报表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了《格林期货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 (2013)第 22638 号) 。 注 2: 2014 年目标公司对本公司净资产贡献为“2013 年目标公司对本公司净资 产贡献”加上“上述第三 (二) 2 点的 2014 年目标公司对本公司的效益贡 献”再加上“2014 年按照厘定方案厘定的归属于格林期货的其他综合收 益”计算得出。 4 目标公司实际经营效益与盈利预测的对比分析 本公司在以资产认购股份交易中,对目标公司 2013 年度的盈利情况进行了预测, 2013 年目标公司对本公司的效益贡献与 2013 年盈利预测的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13 年盈利预测数 2013 年实际数 项目 (注 1) (注 2) 本公司收购的目标公司的净利润 4,205 3,709 注 1: 目标公司 2013 年的盈利预测数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审核,并于 2012 年 10 月 15 日出具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 (2012) 第 1184 号审核报告。 注 2: 目标公司 2013 年实际数为本公司根据厘定方案厘定的 2013 年目标公司 对本公司的效益贡献,详见第三 (二) 2 点。 第8页 注 3: 2013 年度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差异情况说明由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13 年 4 月 18 日审议通过,并经普华永道中天审核, 出具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 (2014) 第 0406 号专项审核报告。 四 公开发行 2014 年第一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证监会于 2013 年 9 月 20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 [2013] 1173 号文《关于核准山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批复》核准,本公司于 2014 年 8 月向社会公众 发行面值人民币 100.00 元,总额人民币 1,000,000,000.00 元的公司债券,债券期 限为 3 年,附第 2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1,000,000,000.00 元。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实际收到募集 资金为人民币 990,000,000.00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4 年 8 月 6 日到位,存放于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五一路支行的账户中 (账号: 0502122009027302102) 。上述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989,710,000.00 元,已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并 出具中喜验字 [2014]第 0060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989,710,000.00 元,全部募 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二) 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公司发行 2014 年第一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本 公司营运资金,与发行 2014 年第一期公司债券时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一致。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见如下的“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对照表”。 第9页 前次募集资金 (2014 年第一期公司债券) 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总额: 989,710,000.00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989,710,000.00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2014 年: 989,710,000.00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实际投资金额 截止日项目 承诺投资 实际投资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序号 实际投资金额 实际投资金额 与募集后承诺 完工程度 项目 项目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的差额 1 补充营运资金 补充营运资金 989,710,000.00 989,710,000.00 989,710,000.00 989,710,000.00 989,710,000.00 989,710,000.00 - 100% (三) 实现效益情况 由于证券业务的特殊性,本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全部用于补充本公司营运资金,其实现效益无法单独核算。募集资金到位后 充实了本公司营运资金。 第 10 页 五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对照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已与本公司各年度定 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内容进行核对,不存在差异。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普华永道中天于 2011 年 4 月 14 日、2012 年 4 月 20 日和 2013 年 4 月 23 日分别对本公司 2010 年度、2011 年度和 2012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出具了鉴证报告 (普华永道中天特审 字 (2011) 第 134 号,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 (2012) 第 629 号和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 (2013) 第 063 号)。 第二节 2013 年以资产认购股份募集资金的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一 交易对方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河南安融地产、郑州热力公司、上海捷胜公司及北京玺萌公 司就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山西证券股份的锁定期作出承诺。 河南安融地产承诺以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资产 (即受让的河南省华 泰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中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格林期货 14.34%股权) 认 购而取得的山西证券 17,054,796 股,自该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以任何 方式转让;以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资产 (即河南安融地产持有的格 林期货股权的剩余部分) 认购而取得的山西证券 49,067,555 股,自该股份发行结 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北京玺萌公司承诺以其持有的格林期货全部股权 (即受让的北京玺萌置业持有的 格林期货 11.10%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 认购而取得的山西证券 13,200,700 股,自该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郑州热力公司、上海捷胜公司承诺以其持有的格林期货全部股权 (持续拥有权益 的时间均超过 12 个月) 认购而取得的山西证券股份,分别为 26,401,401 股和 13,200,701 股,自该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如中国证监会就股份锁定期另有要求的,则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执行。 承诺履行情况:根据 2014 年 11 月 24 日《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河南安融地产、郑 州热力公司和上海捷胜公司已按照上述关于股份 12 个月锁定期的承诺解除股份 限售。河南安融地产和北京玺萌公司关于股份 36 个月锁定期的承诺正在履行过 程中,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第 11 页 二 交易对方关于补偿的承诺 根据《有关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格林期货有限公司股权之补偿协议》 (以 下简称“《补偿协议》”) ,河南安融地产、上海捷胜公司和北京玺萌公司承诺, 在本次交易完成当年度起的三年内 (“承诺期限”) ,截至每一年度末 (即每一年 度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同) ,标的资产的价值均不低于总交易价格。如果在承 诺期限内,标的资产某一年度末的价值低于总交易价格,则差额部分由河南安融 地产、上海捷胜公司和北京玺萌公司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向山西证券进行补 偿。 交易对方应承担的补偿股份数量约定如下: (1) 承诺期限内,河南安融地产、上海捷胜公司和北京玺萌公司根据《补偿协议》 的约定每年应向山西证券补偿的股份数量 (“补偿股份”) 为: 补偿股份=期末减值额÷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 (2) 上海捷胜公司和北京玺萌公司应按照各自持有的标的资产的比例承担应向山 西证券补偿的股份数量,剩余应向山西证券补偿的股份由河南安融地产承担, 具体为: a. 河南安融地产根据《补偿协议》的约定每年应向山西证券补偿的股份数量 为:补偿股份×77.8%; b. 上海捷胜公司根据《补偿协议》的约定每年应向山西证券补偿的股份数量 为:补偿股份×11.1%; c. 北京玺萌公司根据《补偿协议》的约定每年应向山西证券补偿的股份数量 为:补偿股份×11.1%。 (3) 承诺期限内,补偿股份不超过河南安融地产、上海捷胜公司和北京玺萌公司 在本次交易中以标的资产所认购的山西证券股份的总量。 (4) 承诺期限内,如果河南安融地产、上海捷胜公司和北京玺萌公司持有的山西 证券股份不足以补偿当年的期末减值额,则不足部分由其以现金补足。 (5) 承诺期限内,在每一年度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和现金补偿金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和现金不冲回。 第 12 页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根据本公司编制的《原格林期货有限公 司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00%股东权益价值减值测试报告》,目标公司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00%股东权益价值扣除承诺期限内目标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 以及利润分配等的影响后为人民币 119,149.14 万元,高于原交易价格人民币 113,740.17 万元,未发生减值情况。普华永道中天于 2014 年 4 月 18 日对此出具 了专项鉴证报告 (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 (2014)第 1312 号) 。本公司根据《有关山 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格林期货有限公司股权之补偿协议》,正在聘请经各方 事先认可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目标公司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价值进行评估。 三 交易对方关于格林期货自有物业和租赁物业的承诺 河南安融地产等格林期货原股东于 2012 年 9 月 28 日出具《格林期货有限公司股 东关于格林期货有限公司自有物业与租赁物业情况的承诺函》,承诺就上述未办 理土地使用权的房产,将督促格林期货及时办理该等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 权登记、取得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书,若格林期货因该等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 地使用权未能办理登记而导致格林期货遭受任何损失,则格林期货原股东将对该 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在租赁期限内,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及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导致格林期货遭受任何损失,则格林期货原股东将对该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于 2014 年 6 月 24 日,格林大华期货与河南安融地产、郑州热力公司、上海捷胜 环保及北京玺萌公司等四家格林期货原股东签署了《关于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 自有物业情况的补充承诺函》,就格林大华期货拥有所有权的剩余 6 处仍未办理 土地使用权的房产 (详见表 1) ,不可撤销地补充承诺如下: (1) 就下表所列 1-5 项房产,因相关土地登记部门尚未开始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 且不单独为房产所有权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是由对应房产的开发商作 为整体申报人,在收集全部对应房产所有权人申报材料后统一向土地登记部 门报送登记。因此,格林期货原股东将督促格林大华期货在相关土地登记部 门开始办理该等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后 6 个月内,向房产开发商报送 办理该等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的申请材料; (2) 就下表所列第 6 项房产,由于整栋楼拥有统一的土地权证,目前房产部门尚 无法做分户分割,因此,格林期货原股东将督促格林大华自本补充承诺函出 具之日起 2 年内出售完毕该房产。 第 13 页 若格林大华期货因上述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未能办理登记而导致格 林大华期货遭受任何损失,则格林期货原股东将对该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表 1:格林大华期货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房产 建筑面积 序号 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坐落 房屋用途 (平方米) 1 郑房权证字第 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77.17 办公 1101150897 号 29 号 17 层 1707 号 郑房权证字第 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 177.74 办公 1101150904 号 29 号 17 层 1706 号 郑房权证字第 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3 208.96 办公 1101150907 号 29 号 17 层 1708 号 郑房权证字第 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4 108.48 办公 1101150910 号 29 号 17 层 1709 号 郑房权证字第 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5 191.00 办公 1101150914 号 29 号 17 层 1710 号 金水区丰产路中段 47 郑房权证字第 6 号院 1 号楼东 5 单元 142.62 成套住宅 1101131885 号 1 层西户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上述 6 处房产尚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等有关手续,尚未出现因该等事项给格林大华期货造成损失的情形。该项承诺尚 在履行过程中。 四 授权使用商标的承诺 本公司于 2012 年 10 月 18 日出具《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商标许可的承诺函》 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格林期货将成为山西证券全资子公司。届时,格林期货 将不再使用其当前正在使用的第 3091749 号注册商标,山西证券将许可格林期货 使用第 5612782 号注册商标“ ”,并签署相关协议。 承诺履行情况:格林期货已于 2013 年 11 月更名为格林大华期货,原承诺由格林 大华期货继承。本公司与格林大华期货于 2014 年 4 月 18 日签署《注册商标普通 使用再许可合同》,格林大华期货已使用本公司第 5612782 号注册商标。 第 1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