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券: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15-04-21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作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事前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
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 2014 年度对外担保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
见:2014 年度,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未发现以
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2014 年度,公司除与
关联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形成的应收款项外,未发现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 2014 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86,294,710 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 553,704,088 元。根据相关规
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55,370,409 元、交易风险准备金 55,370,409
元、一般风险准备金 55,370,409 元后,公司 2014 年度实现可供分配
利润为 387,592,861 元,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 763,179,690 元。
综合考虑公司发展和股东利益等因素,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为:以 2014 年末总股本 2,518,725,15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 125,936,258 元,
本次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 637,243,432 元转入以后年度可供分配
利润。
(2)《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股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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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回报规划(2012 年度至 2014 年度)》,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将本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 2014 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 2015 年日常关
联交易的独立意见:(1)2014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超过 2014 年日
常关联交易的预计范围,均属公司正常的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交易价
格公允合理,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公司及非关
联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2)公司对 2015 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合理,同意
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
四、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1)毕
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证券
期货执业资格,在为公司审计期间,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对公司的各项审计工作;(2)为保
持公司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建议继续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审计
机构。
五、对《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1)
公司内部控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备健全的
内部控制体系,在公司业务、会计系统、内部审计、信息系统等方面
有效控制。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在财
务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2)
《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全面、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情
况。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对《公司董事 2014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2015 年度薪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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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方案》的独立意见:(1)公司董事 2014 年度考核及薪酬执行情况
公允、合理,符合《公司章程》、《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及《公
司 2014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相关规定;(2)公司董事 2015 年度薪
酬发放方案方案充分依据行业、地区、市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
经营情况制定,薪酬水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 2014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2015 年度薪酬发放方案》
由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讨论确定后提出,符合《公司
章程》、《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七、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4 年度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
明》的独立意见:(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4 年度考核及薪酬执行
情况公允、合理,符合《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深证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4 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充分依
据行业、地区、市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薪酬水
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3)《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2014 年度薪酬及考核情况专项说明》由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与
提名委员会讨论确定后提出,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考核
与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八、关于制定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的
独立意见:公司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充
分结合了行业及公司的发展实际,能够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
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方式、分红政策及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更好的保护广大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制
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
九、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1)本次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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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中小股东利益;(2)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侯巍先生、樊廷让先
生、赵树林先生、周宜洲先生、傅志明先生、王拴红先生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规
定的非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并已取得监管部门核准的证券公司董事任
职资格。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柴宏杰先生符合《公司法》、《证券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规定的非独立董事
任职条件,其证券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申请已报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审核,尚待核准;(3)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容和平先生、王卫国先生、
蒋岳祥先生均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及《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
法》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并已取得监管部门核准的证券公司独
立董事任职资格。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朱海武先生符合《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证券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公司将尽快为朱海武先生申请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备案材料,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前述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均具
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
能够胜任董事、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上
述聘任有利于公司的发展;(5)同意将上述人员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王瑞琪、容和平、王卫国、蒋岳祥
二〇一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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