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山西证券”) 近五 年完成了四次募集资金事项,分别为 2010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 金、公开发行 2013 年第一期公司债券、2013 年以资产认购股份募集资金 以及公开发行 2014 年第一期公司债券。根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的规定》 (证监发行字 [2007] 500 号) ,本公司董事会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为截止日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第一节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 2010 年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证监会”) 于 2010 年 10 月 19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 [2010] 1435 号文《关于核准山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本公司于 2010 年 11 月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399,8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80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3,118,440,000.00 元。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和保荐费 用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3,024,886,800.00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0 年 11 月 4 日到位,存放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五一路支 行的账户中(账号:0502122029027306523)。上述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 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03,133,327.00 元,已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 (2010)第 302 号验资报告。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累 计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为 人 民 币 3,057,991,352.39 元 (包括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3,003,133,327.00 元和 第1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募集资金账户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人民币 54,858,025.39 元) ,全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二) 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已经全部用于 补充本公司资本金,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一致。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见如下的“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第2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前次募集资金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总额: 3,003,133,327.00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3,057,991,352.39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2010 年: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2011 年: 2,270,601,280.00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2012 年: 787,390,072.39 2013 年: - 2014 年: -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实际投资金额 截止日 募集前 募集后 募集前 募集后 承诺投资 与募集后承诺 项目完 序号 实际投资项目 承诺投 承诺投 实际投资金额 承诺投 承诺投 实际投资金额 项目 投资金额的差 工程度 资金额 资金额 资金额 资金额 额 1 补充资本金 补充资本金 - - 3,057,991,352.39 - - 3,057,991,352.39 - 100% (三)实现效益情况 由于证券业务的特殊性,本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全部用于补充本公司资本金,其实现效益无法单独核算。募集 资金到位后充实了本公司资本金,提高了本公司的净资本。 第3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二 公开发行 2013 年第一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证监会于 2013 年 9 月 20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 [2013] 1173 号文 《关于核准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批复》核准,本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向 社 会 公 众 发 行 面 值 人 民 币 100.00 元 , 总 额 人 民 币 1,000,000,000.00 元的公司债券,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债券期限为 3 年, 附第 2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1,000,000,000.00 元。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实际收到 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985,000,000.00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3 年 11 月 18 日 到位,存放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五一路支行的账户中 (账 号:0502122009027302102) 。上述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扣除其他发行费 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84,058,335.62 元,已经中喜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并出具中喜验字 (2013) 08013 号验资报告。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累 计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为 人 民 币 984,058,335.62 元,全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二) 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公司发行 2013 年第一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 用于补充本公司营运资金,与发行 2013 年第一期公司债券时承诺的募集 资金用途一致。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见如下的“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第4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前次募集资金 (2013 年第一期公司债券) 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总额: 984,058,335.62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984,058,335.62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2013 年: 984,058,335.62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2014 年: -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实际投资金 截止日 承诺投 实际投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额与募集后 项目完 序号 实际投资金额 实际投资金额 资项目 资项目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承诺投资金 工程度 额的差额 补充营 补充营 1 984,058,335.62 984,058,335.62 984,058,335.62 984,058,335.62 984,058,335.62 984,058,335.62 - 100% 运资金 运资金 (三)实现效益情况 由于证券业务的特殊性,本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全部用于补充本公司营运资金,其实现效益无法单独核算。募 集资金到位后充实了本公司营运资金。 第5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三 2013 年以资产认购股份募集资金情况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 2013 年 7 月 23 日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 964 号《关于核准山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格林期货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大 华期货有限公司的批复》核准,本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向格林期货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格林期货”或“目标公司”) 原股东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数量 118,925,153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 民币 8.15 元,并支付人民币 168,161,700.00 元现金对价的方式购买格林 期货 100%股权。 其中,向河南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河南安融地产”) 发行 66,122,351 股,占发行后本公司总股本的 2.63%;向郑州热力总公司 (以下简称“郑州热力公司”) 发行 26,401,401 股,占发行后本公司总股 本的 1.05%;向上海捷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捷胜公 司”)发行 13,200,701 股,占发行后本公司总股本的 0.52%;向玺萌融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玺萌公司”) 发行 13,200,700 股,占 发行后本公司总股本的 0.52%。河南安融地产、郑州热力公司、上海捷胜 公司和北京玺萌公司以下合称“格林期货原投资者”。 2013 年 11 月 6 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以 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 对本公司本次现金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事宜 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 (2013) 第 658 号验资报告。 根据本公司现金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吸收合并事项交易方案,本公 司购买格林期货 100%股权,同时以格林期货作为存续公司,吸收合并本公 司全资子公司大华期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华期货”) 。格林期货承 继和承接大华期货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和人员,大华期货作为被合并方 依法注销法人资格。2013 年 10 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大华期货 的注销申请;2013 年 10 月 28 日,格林期货获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 第6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准核发的编号为 A20000799 的营业执照,格林期货正式更名为“格林大华 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大华期货”)。 2013 年 11 月 13 日,本公司办理完毕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并收到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 书》,确认公司增发股份登记数量为 118,925,153 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 股) ,增发后公司股份数量为 2,518,725,153 股。 本公司该次发行是以资产认购股份,未募集货币资金,不存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因此不涉及资金使用情况和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 (二) 以资产认购股份后资产运行情况 1、资产权属变更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格林大华期货已经完成营业执照的变更, 格林大华期货的股东已经变更为本公司。自有物业和租赁物业的权属情况 详见第二节第六点。 2、效益贡献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2013 年 (注 2) 2014 年 (注 3) 目标公司对本公司的效益贡献 (注 1) 3,709 3,244 注 1: 目标公司对本公司的效益贡献依据本公司 2013 年 6 月 17 日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三年 内格林期货 (相关资产) 盈利厘定方案》 (以下简称“厘定方案”) ,厘定方法如 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合并前业务(注 4) 合并后业务(注 4) 1 经纪业务 合并时点前已设立的网点 新增业务单位归属于格林期货的利润 和已建立的独立业务团队 =新增业务利润*((格林期货上年营业 在合并时点后形成的相关 收入 / (格林期货上年营业收入+大 收入及成本归属于合并时 华期货上年营业收入))*0.35+格林期 点前所属公司 货上年职工薪酬数据 / (格林期货上 年职工薪酬数据+大华期货上年职工 薪酬数据)*0.35+格林期货上年期末 资产总额数据 / (格林期货上年期末 资产总额数据+大华期货上年期末资 产总额数据*0.3)) 第7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序号 项目名称 合并前业务(注 4) 合并后业务(注 4) 2 投资咨询业 合并时点前的投资资讯业 按照原属业务单位归属确认分配,无 务 务收支和已签约的投资咨 法划分的参照第 1 项中合并时点后经 询业务归属格林期货 纪业务计算公式 3 资产管理、 不适用 按照原属业务单位归属确认分配,无 互联网金融 法划分的参照第 1 项中合并时点后经 等新业务 纪业务计算公式 4 或有负债 发生的重大舞弊案件造成 发生的重大舞弊案件造成的损失参照 的损失分别归属于合并时 第 1 项中合并时点后经纪业务计算公 点前所属公司 式 5 总部业务 1) 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 1) 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按照自有 直接归属于合并时点前所 资金和现金等价物余额的比例分摊 属公司 2) 总部管理人员薪酬、营 2) 总部管理人员薪酬、营运费用: 运费用:管理人员人均薪 格林期货管理人员薪酬及费用=合并 酬及费用=合并时点前格林 时点后格林大华期货总部的管理人员 期货 (或大华期货) 管理 薪酬及营业费用总额* (合并时点前 人员薪酬及营业费用合计/ 格林期货总部人均费用 / (合并时点 上一个会计年度月末格林 前格林期货总部人均费用+合并时点 期货 (或大华期货) 平均 前大华期货总部人均费用)) 管理人数 3) 其他业务收支及营业外 3)其他业务收支及营业外收支:个别 收支:个别认定法 认定法;个别认定无法确认归属的项 目的参照第 1 项中合并时点后经纪业 务计算公式 4)所得税费用:格林期货所得税费用 =格林期货分配后税前利润*合并时点 后格林大华期货所得税实际税率 6 子公司业 合并时点前成立的子公司 1) 合并时点后大华期货的原业务团 务 所产生的利润直接归属于 队开发的境外业务核算在香港子公司 合并时点前公司 的,按照 5:5 的比例在格林期货和大 华期货之间分配; 2) 合并时点后成立的风险管理子公 司采取个别认定的方法,对于个别认 定无法确认归属的参照第 1 项中合并 时点后经纪业务计算公式 注 2: 2013 年目标公司对本公司的效益贡献取自《2013 年度实际盈利数与利润 预测数差异情况说明及专项审核报告》 (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 (2014)第 0406 号) 。 第8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注 3: 本公司厘定 2014 年目标公司对本公司的效益贡献时,所涉及的 2014 年 度财务报表数据取自格林大华期货未经审计的 2014 年财务报表。 注 4:根据厘定方案,合并时点以格林期货吸收合并大华期货后大华期货法人资格 不再存续为时间点 (称为“合并时点”) ,即 2013 年 10 月 11 日。合并时点前发生的 业务称为“合并前业务”,合并时点后新发生的业务称为“合并后业务”。本公司厘 定效益贡献时采用的基准日为 2013 年 9 月 30 日,由于与厘定方案中定义的合并时点 间隔较短且 2013 年 9 月 30 日大华期货已完成合并移仓,故无实质性差异。 3、目标公司资产账面价值的变化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目标公司对本公司净资产贡献 (注 1) 42,310 45,526 注 1: 2013 年目标公司对本公司净资产贡献为“目标公司 2012 年财务报表中的 净资产数”加上“上述第三 (二) 2 点的 2013 年目标公司对本公司的效益贡献”再加 上“2013 年按照厘定方案厘定的归属于格林期货的其他综合收益”计算得出。目标公 司 2012 年财务报表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了《格林期货 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 (2013)第 22638 号) 。 注 2: 2014 年目标公司对本公司净资产贡献为“2013 年目标公司对本公司净资 产贡献”加上“上述第三 (二) 2 点的 2014 年目标公司对本公司的效益贡献”再加上 “2014 年按照厘定方案厘定的归属于格林期货的其他综合收益”计算得出。 4、目标公司实际经营效益与盈利预测的对比分析 本公司在以资产认购股份交易中,对目标公司 2013 年度的盈利情况 进行了预测,2013 年目标公司对本公司的效益贡献与 2013 年盈利预测的 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13 年盈利预测数 2013 年实际数 项 目 (注 1) (注 2) 本公司收购的目标公司的净利润 4,205 3,709 注 1: 目标公司 2013 年的盈利预测数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审核,并于 2012 年 10 月 15 日出具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 (2012) 第 1184 号审核报 告。 第9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注 2: 目标公司 2013 年实际数为本公司根据厘定方案厘定的 2013 年目标公司 对本公司的效益贡献,详见第三 (二) 2 点。 注 3: 2013 年度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差异情况说明由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13 年 4 月 18 日审议通过,并经普华永道中天审核,出具普华永 道中天特审字 (2014) 第 0406 号专项审核报告。 四 公开发行 2014 年第一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证监会于 2013 年 9 月 20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 [2013] 1173 号文 《关于核准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批复》核准,本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向 社 会 公 众 发 行 面 值 人 民 币 100.00 元 , 总 额 人 民 币 1,000,000,000.00 元的公司债券,债券期限为 3 年,附第 2 年末发行人上 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00,000,000.00 元。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为人 民币 990,000,000.00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4 年 8 月 6 日到位,存放于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五一路支行的账户中 (账号: 0502122009027302102) 。上述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后 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89,710,000.00 元,已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责任公司验证并出具中喜验字 [2014]第 0060 号验资报告。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累 计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为 人 民 币 989,710,000.00 元,全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二) 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公司发行 2014 年第一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 用于补充本公司营运资金,与发行 2014 年第一期公司债券时承诺的募集 资金用途一致。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见如下的“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第 10 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前次募集资金 (2014 年第一期公司债券) 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总额: 989,710,000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989,710,000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2014 年: 989,710,000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实际投资金 截止日项 承诺投 实际投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实际投资金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实际投资金 额与募集后 目 序号 资项目 资项目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额 承诺投资金 完工程度 额的差额 补充营 补充营 1 989,710,000 989,710,000 989,710,000 989,710,000 989,710,000 989,710,000 - 100% 运资金 运资金 (三)实现效益情况 由于证券业务的特殊性,本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全部用于补充本公司营运资金,其实现效益无法单独核 算。募集资金到位后充实了本公司营运资金。 第 11 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五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对照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已与本 公司各年度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内容进行核对,不存在差 异。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普华永道中天于 2011 年 4 月 14 日、2012 年 4 月 20 日和 2013 年 4 月 23 日分别对本公司 2010 年度、 2011 年度和 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出具了 鉴证报告 (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 (2011) 第 134 号,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 (2012) 第 629 号和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3) 第 063 号)。 第二节 2013 年以资产认购股份募集资金的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一 交易对方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河南安融地产、郑州热力公司、上海捷胜公司及 北京玺萌公司就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山西证券股份的锁定期作出承诺。 河南安融地产承诺以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资产 (即受 让的河南省华泰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中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格林 期货 14.34%股权) 认购而取得的山西证券 17,054,796 股,自该股份发行 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以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资产 (即河南安融地产持有的格林期货股权的剩余部分) 认购而取 得的山西证券 49,067,555 股,自该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以任 何方式转让。 北京玺萌公司承诺以其持有的格林期货全部股权 (即受让的北京玺萌 臵业持有的格林期货 11.10%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 认 购而取得的山西证券 13,200,700 股,自该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第 12 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郑州热力公司、上海捷胜公司承诺以其持有的格林期货全部股权 (持 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均超过 12 个月) 认购而取得的山西证券股份,分别为 26,401,401 股和 13,200,701 股,自该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以 任何方式转让。 如中国证监会就股份锁定期另有要求的,则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执行。 承诺履行情况:根据 2014 年 11 月 24 日《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河南安融地产、郑州热力公司和上海捷胜公司已按照上述关于股份 12 个月锁定期的承诺解除股份限售。河南安融地产和北京玺萌公司关于股份 36 个月锁定期的承诺正在履行过程中,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二 交易对方关于补偿的承诺 根据《有关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格林期货有限公司股权之补偿 协议》 (以下简称“《补偿协议》”) ,河南安融地产、上海捷胜公司和 北京玺萌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当年度起的三年内 (“承诺期 限”) ,截至每一年度末 (即每一年度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同) ,标的 资产的价值均不低于总交易价格。如果在承诺期限内,标的资产某一年度 末的价值低于总交易价格,则差额部分由河南安融地产、上海捷胜公司和 北京玺萌公司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向山西证券进行补偿。 交易对方应承担的补偿股份数量约定如下: (1)承诺期限内,河南安融地产、上海捷胜公司和北京玺萌公司根 据《补偿协议》的约定每年应向山西证券补偿的股份数量 (“补偿股份”) 为: 补偿股份=期末减值额÷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 (2)上海捷胜公司和北京玺萌公司应按照各自持有的标的资产的比 例承担应向山西证券补偿的股份数量,剩余应向山西证券补偿的股份由河 南安融地产承担,具体为: 第 13 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a. 河南安融地产根据《补偿协议》的约定每年应向山西证券补偿的 股份数量为:补偿股份×77.8%; b. 上海捷胜公司根据《补偿协议》的约定每年应向山西证券补偿的 股份数量为:补偿股份×11.1%; c. 北京玺萌公司根据《补偿协议》的约定每年应向山西证券补偿的 股份数量为:补偿股份×11.1%。 (3)承诺期限内,补偿股份不超过河南安融地产、上海捷胜公司和 北京玺萌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以标的资产所认购的山西证券股份的总量。 (4)承诺期限内,如果河南安融地产、上海捷胜公司和北京玺萌公 司持有的山西证券股份不足以补偿当年的期末减值额,则不足部分由其以 现金补足。 (5)承诺期限内,在每一年度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和现金补偿金额 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和现金不冲回。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根据本公司编制的《原格 林期货有限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00%股东权益价值减值测试报告》, 目标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00%股东权益评估值扣除承诺期限内目标公 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等的影响后为人民币 118,822.76 万元,高于原交易价格人民币 113,740.17 万元,未发生减值 情况。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对 《原格林期货有限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00%股东权益价值减值测试报 告》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1500512 号)。 三 交易对方关于格林期货自有物业和租赁物业的承诺 河南安融地产等格林期货原股东于 2012 年 9 月 28 日出具《格林期货 有限公司股东关于格林期货有限公司自有物业与租赁物业情况的承诺 函》,承诺就上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房产,将督促格林期货及时办理该 等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书,若 第 14 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格林期货因该等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未能办理登记而导致格林期 货遭受任何损失,则格林期货原股东将对该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在租赁期限内,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及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 所有权证》导致格林期货遭受任何损失,则格林期货原股东将对该等损失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于 2014 年 6 月 24 日,格林大华期货与河南安融地产、郑州热力公 司、上海捷胜环保及北京玺萌公司等四家格林期货原股东签署了《关于格 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自有物业情况的补充承诺函》,就格林大华期货拥有 所有权的剩余 6 处仍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房产 (详见表 1) ,不可撤销地 补充承诺如下: (1)就下表所列 1-5 项房产,因相关土地登记部门尚未开始进行土 地使用权登记,且不单独为房产所有权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是由对 应房产的开发商作为整体申报人,在收集全部对应房产所有权人申报材料 后统一向土地登记部门报送登记。因此,格林期货原股东将督促格林大华 期货在相关土地登记部门开始办理该等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后 6 个 月内,向房产开发商报送办理该等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的申请材料; (2)就下表所列第 6 项房产,由于整栋楼拥有统一的土地权证,目 前房产部门尚无法做分户分割,因此,格林期货原股东将督促格林大华自 本补充承诺函出具之日起 2 年内出售完毕该房产。 若格林大华期货因上述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未能办理登记而 导致格林大华期货遭受任何损失,则格林期货原股东将对该等损失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表 1:格林大华期货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房产 第 15 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建筑面积 序号 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坐落 房屋用途 (平方米) 1 郑房权证字第 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77.17 办公 1101150897 号 29 号 17 层 1707 号 郑房权证字第 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 177.74 办公 1101150904 号 29 号 17 层 1706 号 郑房权证字第 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3 208.96 办公 1101150907 号 29 号 17 层 1708 号 郑房权证字第 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4 108.48 办公 1101150910 号 29 号 17 层 1709 号 郑房权证字第 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5 191.00 办公 1101150914 号 29 号 17 层 1710 号 金水区丰产路中段 47 郑房权证字第 6 号院 1 号楼东 5 单元 142.62 成套住宅 1101131885 号 1 层西户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上述 6 处房产尚在办理土 地使用权登记等有关手续,尚未出现因该等事项给格林大华期货造成损失 的情形。该项承诺尚在履行过程中。 四 授权使用商标的承诺 本公司于 2012 年 10 月 18 日出具《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商标 许可的承诺函》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格林期货将成为山西证券全资子 公司。届时,格林期货将不再使用其当前正在使用的第 3091749 号注册商 标,山西证券将许可格林期货使用第 5612782 号注册商标“ ”,并签署 相关协议。 承诺履行情况:格林期货已于 2013 年 11 月更名为格林大华期货,原 承诺由格林大华期货继承。本公司与格林大华期货于 2014 年 4 月 18 日签 署《注册商标普通使用再许可合同》,格林大华期货已使用本公司第 5612782 号注册商标。 五 过渡期承诺 根据《现金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吸收合并协议》,格林期货原股东 向本公司承诺,过渡期内,格林期货原股东将 (并将促使格林期货及格林 第 16 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期货 (香港)) 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就对格林期货及格林期货 (香港) 有实质影响的任何事宜与本公司进行充分的协商;未经本公司指 派的 2 名整合准备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员事先书面同意,格林期货原股东不 会: (1)转让格林期货股权,或授予任何人购买格林期货股权的权利; (2)在格林期货股权上设定任何质押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3)采取任何与《现金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吸收合并协议》的规 定及完成本次交易之目的不一致的行为。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述过渡期已完成,格林 期货原股东尚未出现因上述被承诺事项给格林大华期货造成损失的情形。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29 日 第 1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