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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西证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1-23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002500       编号:临2016-00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73 号)文核准,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山西证券”或“公司”、“甲方”)
获准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10,000,000 股(A
股),每股发行价为 12.51 元,募集总金额为 3,878,100,000.00 元,
扣除保荐承销费、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费用等发行费用
48,920,0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829,180,000.00 元。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1501400 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及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太原五一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存储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
原五一路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截至 2015 年 12 月 24 日,保荐机构已将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
后的募集资金 3,830,100,000.00 元(含会计师、律师中介机构费用
920,000.00 元)划转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具体情
况如下: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五一路支行
           账号                金额(人民币元)
   0502122029027307549          100,000,000.00
   0502122029027307425          100,000,000.00
   0502122029027307797        2,000,000,000.00
   0502122029027307673        1,630,100,000.00
           合     计          3,830,100,000.00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专户
分别用于甲方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信息系统
与经营网点投入、开展互联网证券业务、加大以自有资金投资类业务
的投入、扩大信用交易业务规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建设、王作维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
导期结束(2017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