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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西证券:内部稽核审计制度(2016年4月)201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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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制度
                         (2016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内部稽核审计工作权限
    第四章   内部稽核审计程序及方式
    第五章   内部稽核审计报告
    第六章   稽核审计档案管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有效防
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稽核审计指公司稽核部门独立、客观地审查和评价
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合规性、适当性和有效性,
促进公司进一步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稽核考核部依照法律和公司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并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工作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各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积极支持并配合审计人员依法
和依照公司规定进行的审计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涉审
计稽核人员履行审计工作职责,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条   内部稽核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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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秘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稽核考核部是公司内部稽核审计主管部门,稽核考核部
在公司总裁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接受董
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业务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七条   稽核考核部对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分支机
构进行稽核审计,稽核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二)财务及财务岗位稽核审计;
    (三)业务稽核审计;
    (四)客户保证金存管稽核审计;
    (五)管理稽核审计;
    (六)反洗钱工作审计;
    (七)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和强制离岗审计;
    (八)重大工程项目;
    (九)IT 及 IT 岗位审计;
    (十)控股子公司及实际控制子公司审计;
    (十一)对相关管理部门发现的违规事项进行延伸审计;
    (十二)公司总裁或分管总裁交办的稽核审计事项;
    (十三)公司董事会交办的稽核审计事项。
    第八条   稽核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
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保持知识的不断更新,加强业务培训。
    第九条   稽核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或者审计事
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稽核审计工作权限

    第十条   稽核审计人员进行稽核审计时,有权检查被稽核审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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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的相关系统信息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
的资料和资产。
    第十一条     稽核审计人员对稽核审计的有关事项,有权进行调查、
取证,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稽核审计人员的工作,如实提
供证明材料。
    被稽核审计对象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
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稽核考核部门对阻挠、破坏稽核审计工作,拒绝提供
有关资料的,可以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并报公司分管总裁、
总裁审批同意后实施相关处罚。
    第十三条     稽核考核部门对稽核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
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的意见。
    第十四条     稽核考核部门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部门和个
人,有权提出处罚建议,并报分管总裁、公司总裁审批同意后实施相
关处罚。
    第十五条     稽核考核部门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行业监管规定的
部门和个人,有权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并报公司分管总裁、总裁审
批同意后实施相关处罚。
    第十六条     稽核考核部门对稽核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经
向公司分管总裁及时汇报,并提请公司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稽核考核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权通知公司各部门报
送有关的资料、报表、数据等,实施非现场稽核审计,各部门必须按
时如实报送,并保证报送质量。
    第十八条     稽核考核部门有权对稽核审计事项出具稽核审计报
告,作出稽核审计决定。

                   第四章 内部稽核审计程序及方式

    第十九条     稽核考核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编制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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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稽核审计计划,并提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稽核考核部应以公司风险为导向,根据监管要求及内
部审计需求,编制稽核审计计划,履行日常审计工作,并按规定向监
管部门及时备案稽核审计报告。
    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公司应当进行审计。离任审计结束前,被
稽核审计对象不得离职;公司应当在审计结束后 3 个月内,将离任审
计报告报营业部所在地及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稽核审计事项的立项程序。
    (一)列入稽核审计计划的事项,由稽核考核部安排实施;
    (二)未列入稽核审计计划的事项,经有关部门和下列领导批准
立项:
    1、在职权范围内经稽核考核部总经理批准;
    2、参与涉及到合规问题和风险问题的专题复查、合规薄弱环节
和违规问题调查;经分管总裁批准;
       3、经总裁批准;
    4、经董事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稽核审计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
报告阶段、后续跟踪阶段。除日常监控和突击检查外,实施稽核审计
前,应向被稽核审计对象发出稽核审计通知书,告知检查的内容、时
间范围、稽核审计人员名单,同时要求被稽核审计对象做好必要的准
备。
       第二十三条     稽核考核部派出稽核审计组开展稽核审计,实行组
长负责制。稽核审计组必须由二人以上组成。
       第二十四条     稽核审计人员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
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审计证据,编制稽核审计工
作底稿。
       第二十五条     为提高稽核审计效率,稽核审计部门应积极利用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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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机审计软件及网络技术等手段,采取非现场稽核与现场稽核相结合
的稽核审计方式。
    第二十六条      对历史档案齐全,审计内容简单的审计事项,经
稽核考核部总经理决定,可以采取非现场调查审计方式。

                      第五章 内部稽核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稽核审计人员对稽核审计事项实施稽核审计后,应
当出具稽核审计报告。连同审计工作底稿和相关重要证据复印件送稽
核考核部总经理审查。
    第二十八条     稽核审计报告应阐明稽核目标、稽核范围、稽核发
现、稽核结论,并提出稽核建议。稽核审计报告的标准格式应由标题、
导言(表明稽核审计依据、稽核审计时间、稽核审计范围、稽核审计
方式等)、被稽核审计对象的背景介绍、稽核审计存在的问题、稽核
审计整改意见与建议、稽核审计报告人署名、成文日期等内容组成。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经稽核考核部总经理审查签字后提交稽
核考核部分管总裁、被稽核审计对象的分管总裁、总裁审批,审计报
告由总裁审批后向董事会提交。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经公司总裁、分管总裁审阅后,有具体批示
的,稽核考核部应对具体批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批示人汇报
批示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稽核审计报告和稽核审计决定送交被稽核审计对
象一份,部分专项稽核审计报告和稽核审计决定除外。
    第三十二条     被稽核审计对象对稽核审计报告、稽核审计决定有
异议,可以在收到稽核审计报告、决定 10 个工作日内向稽核考核部
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稽核考核部应在收到复查申请 15 个工作日内做
出是否受理该申请的书面答复。
    被稽核审计对象对稽核审计报告、稽核审计决定有异议而提出复
查申请,不影响该稽核审计报告、稽核审计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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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稽核审计报告是公司对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
据。

                         第六章 稽核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稽核审计档案是指按照规定归档保管的各种稽核
审计计划、稽核审计调查表、稽核审计证据、稽核审计工作底稿、稽
核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复、批示、复函、稽核审计报告、结论、
决定等文件资料(包括电子文档)。
       第三十五条     稽核审计项目结束一个月内,稽核审计组应整理该
项目原始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将资料收集齐全,交由部门兼职档案员
按顺序统一编号归档。
       第三十六条     公司稽核审计档案的利用执行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执行内部稽核审计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
职守、泄露公司机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触犯刑律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采取隐藏、毁灭有关文件、资料,阻碍审计人员
审计的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记大过或辞退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直至辞退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0 年 9 月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制度》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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