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券:关于“14山证01”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2016-07-07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002500 编号:临2016-04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4山证01”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4 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募集说明书》、《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上市公告书》,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以下
简称“本期债券”)存续期前 2 年的票面利率为 5.60%固定不变;在
本期债券的第 2 年末,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上调后 1 年的票面利率。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当前市场环境,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
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1 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 5.60%不变。
2、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
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者选择继续持有本
期债券。
3、回售价格:100.00 元/张。
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
有的“14 山证 01”。投资者参与回售“14 山证 01”可能会带来损失,
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回售登记期:2016 年 7 月 7 日、2016 年 7 月 8 日及 2016 年
7 月 11 日。
5、回售资金到账日:2016 年 8 月 4 日。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 山证 01(债券代码:112218)。
3、发行规模: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本金总额为 10 亿元人民币。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
行。
5、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 3 年,第 2 年
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年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5.60%,在债券存续期限前 2
年保持不变。在本期债券的第 2 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1 年的票面利率为 5.60%加上
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 1 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
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1 年票面利率仍维
持原有票面利率 5.60%不变。
7、计息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
利。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
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8、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4 年 8 月 4 日。
9、付息日:2015 年-2017 年每年的 8 月 4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
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7 年 8 月 4 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6 年 8 月 4 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1、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在存续期的第 2 年末,发行人
有权决定是否上调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 1 至 100 个基点(含本数)。
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的第 2 个付息日前的第 20 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
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1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
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 2 个计息年
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
债券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3、回售申报: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
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的 3 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
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
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
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
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4、债券担保:由国信集团为本次债券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次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15、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4 年 8 月 4 日起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
16、债券信用等级: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经综合评定,发行
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登记期:2016 年 7 月 7 日、2016 年 7 月 8 日及 2016 年
7 月 11 日。
2、回售价格:面值 100 元人民币。以 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
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
3、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
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
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
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
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
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4、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
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5、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6 年 8 月 4 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6 年 8 月 4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5 年 8 月 4 日至 2016 年 8 月 3 日期间
利息,票面年利率为 5.60%。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
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
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
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登记
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
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
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
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
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
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六、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 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联 系 人:王怡里、梁颖新
联系电话:0351-8686668
传 真:0351-8686667
2、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 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联 系 人:艾华、廖玲
联系电话:021-68801573
传 真:021-68801551
特此公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