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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西证券:关于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6-09-20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002500        编号:临2016-06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中
德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临 2016-053),因公
司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作为
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卓远”)的财务顾
问涉嫌未勤勉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决定对中德证券立案调查。
    2016 年 9 月 19 日,中德证券及财务顾问主办人李庆中、王鑫收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95 号),现将
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明,2015 年 11 月 10 日,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昆明机床”)第一大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沈机集团”)与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紫光卓远”)正式签署《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
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沈机集团拟将持
有的昆明机床 25.08%股份全部转让给紫光卓远,转让完成后紫光卓
远将成为昆明机床第一大股东。该协议比以前的版本增加了协议的解
除和生效条款。
    2015 年 11 月 12 日,紫光卓远通过昆明机床披露了《详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该报告书未披露《股份转让协议》中增加的协议解除
和生效全部条款。同日,中德证券出具《财务顾问声明》随《详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一并公告,并出具《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
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核查意见》),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按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范要求,披露了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权益变动目的等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中德证券在出具上述核查意见和声明时,未取得沈机集团和紫
光卓远正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未通过核查发现该协议文本中
的新增条款。
    中德证券未取得并核查沈机集团和紫光卓远正式签署的《股份转
让协议》,未发现紫光卓远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
存在重大遗漏,其出具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存在重大遗漏。中德证券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
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中德证券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为财务顾问主办人李庆中、王鑫。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1、责令中德证券改正,没收业务收入 300 万元,并处以 300 万
元罚款;
    2、对李庆中、王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等有关规定,
就中国证监会拟实施的行政处罚,中德证券及李庆中、王鑫享有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中德证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经研究决定放弃行使
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李庆中、王鑫均决定放弃陈述、申辩
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截至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