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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西证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2017-04-15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002500        编号:临2017-01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本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6 日以电子邮件结合电话提示的方式
发出了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通知及议案等资料。2017
年 4 月 13 日,本次会议在山西省太原市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二层以现
场结合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
    会议由侯巍董事长主持,10 名董事全部出席。其中,侯巍董事
长、柴宏杰董事、赵树林董事、樊廷让董事现场出席;周宜洲董事、
傅志明董事、朱海武独立董事、容和平独立董事、王卫国独立董事、
蒋岳祥独立董事电话参会。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
议。会议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
及其子公司格林大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
    同意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
大华”)及其子公司格林大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大
华资本”)增资,方案如下:

                                1
    1、公司认缴人民币不高于 0.9 亿元,格林大华以其未分配利润、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35 亿元,将格林大华注册资
本由人民币 5.8018 亿元提高到人民币 8 亿元。
    2、公司认缴人民币 1.2 亿元、格林大华认缴人民币 0.8 亿元,
将格林大华资本的注册资本由 1 亿元提高到 3 亿元。
    增资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格林大华资本 40%的股权,格林大华将
持有格林大华资本 60%的股权。
    3、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决定和办理与上述增资相关的事项。
    表决结果: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关于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格
林大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与本决议同日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部门设置调整的议案》。
    为有效配置资源,提升经营管理效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对公
司资产管理业务架构的调整,具体如下:
    1、新设上海资产管理分公司,对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归口管
理,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经营和管理。
    2、上海资产管理分公司下新设资产管理(北京)部,为公司一
级部门,主要负责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承揽、承做与发行;实业融资业
务以及相关财务顾问等业务。
    3、原资产管理业务其他部门名称及职能不变。
    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决定和办理与上述新设、调整事项相关
的事务。
    表决结果: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议
案》。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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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定量标准如下:
    ①重大缺陷:错报金额达到年末净资产的 5%(含)以上。
    ②重要缺陷:错报金额达到年末净资产的 3%-5%(不含)。
    ③一般缺陷:错报金额小于年末净资产的 3%(含) 。
    (2)定性标准如下:
    ①重大缺陷
    a、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舞弊行为;
    b、由于舞弊或错误造成重大错报,企业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c、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
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d、企业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②重要缺陷:
    a、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的内部控制问题;
    b、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未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
    c、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不能合理保证
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③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如下:
    ①重大缺陷:因内控缺陷造成的损失占净资产的比例达到 2%(含)
以上。
    ②重要缺陷:因内控缺陷造成的损失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1%-2%(不
含)。
    ③一般缺陷:因内控缺陷造成的损失占净资产的比例小于
1%(含)。
    (2)定性标准如下:
    ①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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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公司重大决策缺乏决策程序或程序违规且造成重大损失;
    b、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或重要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
未加以改正;
    c、公司被监管部门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d、重要业务长期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严重失效;
    ②重要缺陷
    a、重要决策程序出现程序失误且造成较大损失;
    b、公司人员已经或者涉嫌舞弊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c、公司被监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许可。
    ③一般缺陷: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非
财务内部控制缺陷。
    表决结果:10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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