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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西证券:内部稽核审计制度(2018年11月)2018-11-30  

						                                                               内部稽核审计制度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制度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内部稽核审计组织体系
第三章     内部稽核审计职责和人员管理
第四章     内部稽核审计程序
第五章     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
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稽核审计指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
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积极支持并
配合审计人员依法和依照公司规定进行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      内部稽核审计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稽核
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
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稽核审计组织体系
    第五条      公司内部稽核审计组织体系主要由下列层级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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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党委、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三)稽核审计部。
       第六条   党委直接领导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定期听取内部稽
核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
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七条   董事会对内部稽核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为
内部稽核审计独立、客观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并根据公司章程
及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系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内部稽核审计职责和人员管理
       第九条   稽核审计部是公司内部稽核审计主管部门,稽核审计部
在公司董事长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司党委、董事会
负责,接受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业务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分
管总裁协助党委、董事会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稽核审计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制度及审计规程;
    (二)拟订公司年度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计划,经公司党委、董事
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审计结果,评价被审计对象风险状况和管理情况;
    (四)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检查;
    (五)督促落实被审计对象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六)对内部稽核审计项目质量负责,负责内部稽核审计档案管
理;
    (七)完成公司党委、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内部稽核审计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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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
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高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五) 根据行业监管及自律组织的规定开展的审计及核查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分支机构负责人强制离岗审计、IT 审计、反洗钱和反
恐怖融资专项审计、专项业务审计、子公司风险管理审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的核查、业绩快报审计等。
    (六)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安排的其他事项审计。
    第十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公司
稽核审计部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稽核审计规
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
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
司董事长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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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
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和人员,给予通
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
计对象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二条   稽核审计部对控参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
导和监督。控参股子公司内审制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应及时报送公司
稽核审计部;其接受国家审计、行业监管检查以及收到的审计报告、
外部检查报告应及时报告公司稽核审计部。
       第十三条   稽核审计部对公司高管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
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十四条   稽核审计部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
组织的工作指导与监督。对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线索,在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
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稽核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
能力,具备证券、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稽核审计部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
免。
       第十六条   公司支持内部稽核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
教育,提高内部稽核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七条   内部稽核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稽核
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稽核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
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稽核审计机构和内部稽核审计人
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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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稽核审计机构履行内部稽核审计
职责所需经费支出,并列入本部门预算。
                         第四章   内部稽核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     稽核审计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
报告阶段、后续跟踪阶段。
       第二十一条 稽核审计准备阶段包括:
    (一)立项程序
    稽核审计部年初编制年度稽核审计计划,并提请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对列入稽核审计计划的事项,由稽核审计部安
排实施;未列入稽核审计计划的事项,经有关部门和下列领导批准立
项:
    1、在职权范围内经稽核审计部总经理批准;
    2、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或重要岗位人员离任或离职,需进行现
场稽核的,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审计需求,经公司董事长批准立项。
    3、参与涉及到合规问题和风险问题的专题复查、合规薄弱环节
和违规问题调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立项。
    (二)确定审计组
    稽核审计部派出稽核审计组开展稽核审计,实行组长负责制。稽
核审计组必须由二人以上组成。
    (三)发出稽核审计通知书
    除日常监控和突击检查外,实施稽核审计前,应向被稽核审计对
象发出稽核审计通知书,告知检查的内容、时间范围、稽核审计人员
名单,同时要求被稽核审计对象做好必要的准备。
       第二十二条    稽核审计实施阶段包括:
    (一)开展审前调查、现场取证,编制审计提纲(或方案)和工
作底稿
    稽核审计人员通过查阅与稽核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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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稽核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编制稽核
审计提纲(或方案)和工作底稿,交由稽核审计部总经理审查。
       (二)采取适合的审计手段或方式
       为提高稽核审计效率,稽核审计部门应积极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
术等手段,采取非现场稽核与现场稽核相结合的稽核审计方式。稽核
审计部有权选派内控管理人员协助稽核审计部审计人员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稽核审计报告阶段主要包括:
    (一)编写审计报告初稿
    (二)被审计对象提出反馈意见
    (三)提交正式内部审计报告
    (四)形成审计决定或结果报告
    稽核审计人员对稽核审计事项实施稽核审计后,应当出具稽核审
计报告。稽核审计报告应阐明稽核审计目标、稽核审计范围、稽核审
计发现、稽核审计结论,并提出稽核审计建议。被稽核审计对象对稽
核审计报告、稽核审计决定有异议,可以向稽核审计部提出书面复查
申请。稽核审计部应在收到复查申请后做出是否受理该申请的书面答
复。
    审计报告经稽核审计部总经理审查签字后提交稽核审计部分管
总裁、被稽核审计对象的分管总裁、公司董事长审批,并于季度或年
度终了形成总结向董事会提交。
       第二十四条   稽核审计后续整改阶段主要包括:
       (一)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
       (二)落实后续整改情况
       (三)确定后续审计事项,组织实施后续审计
       (四)提交审计报告
       稽核审计部对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跟踪落实被审计对象的整
改情况,并确定后续审计事项,如认为必要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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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后续审计方案,组织实施后续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
                          第五章 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五条    稽核审计部应建立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明确
被稽核审计单位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
的建议,被稽核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稽
核审计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
施。
       第二十七条 稽核审计部应当加强与公司合规风控、纪检监察、
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
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
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
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国家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稽核审计部或者内部稽核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
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稽核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
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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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稽核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
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内部稽核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
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
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