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券:洗钱风险管理制度(2019年3月)2019-03-27
洗钱风险管理制度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洗钱风险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洗钱风险管理架构
第三章 洗钱风险管理策略
第四章 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五章 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第六章 信息系统和反洗钱数据、信息
第七章 内部检查、审计、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预防洗钱及
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法人金融机构
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高度重视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风险(以下统
称洗钱风险)管理,充分认识在开展业务和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
的洗钱风险,妥善处理并有效避免因洗钱风险带来的声誉风险和法律
风险,导致客户流失、业务损失和财务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有效的洗钱风险管理是公司安全、稳健运行的基础,公
司及全体员工应勤勉尽责,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建立健全
洗钱风险管理体系,按照风险为本的方法,合理配置资源,对洗钱风
险进行持续识别、审慎评估、有效控制及全程管理,有效防范洗钱风
险。
第四条 公司洗钱风险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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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风险管理制度
(一)全面性原则。洗钱风险管理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
程;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覆盖所有境内外分支机构及子公
司,以及相关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独立性原则。洗钱风险管理在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人
员安排、报告路线等方面保持独立性,对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保持合
理制衡。
(三)匹配性原则。洗钱风险管理资源投入与所处行业风险特征、
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等因素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
及时调整。
(四)有效性原则。洗钱风险管理融入日常业务和经营管理,根
据实际风险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将洗钱风险控制在自身风
险管理能力范围内。
第五条 公司积极建设洗钱风险管理文化,促进全体员工树立洗
钱风险管理意识、坚持价值准则、恪守职业操守,营造主动管理、合
规经营的良好文化氛围。
第二章 洗钱风险管理架构
第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反洗钱主管部
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的洗钱风险管理体系,健全层次清晰、相互协
调、有效配合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主要履行以
下职责:
(一)确立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目标;
(二)审定公司洗钱风险管理策略;
(三)审批洗钱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四)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
(五)定期审阅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了解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和
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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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董
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对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层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执行董
事会决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推动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
(二)建立并及时调整公司洗钱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反洗钱
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在洗钱风险管理中的
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
(三)制定、调整公司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及其执行机制;
(四)审核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及时向董事会和
监事会报告重大洗钱风险事件;
(六)组织落实公司反洗钱信息系统和数据治理;
(七)组织落实公司反洗钱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八)根据董事会授权对违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进
行处理;
(九)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 公司授权合规总监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工作,合规总
监有权独立开展工作,直接向董事会报告洗钱风险管理情况。公司确
保合规总监能够充分获取履职所需的权限和资源,避免可能影响其有
效履职的利益冲突。
第十一条 合规管理部是公司洗钱风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牵
头开展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各项反洗钱工作,主要履行以下
职责:
(一)制定起草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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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内
部控制制度及内部检查机制;
(三)识别、评估、监测公司的洗钱风险、提出控制洗钱风险的
措施和建议,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
(四)持续检查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及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
执行情况,对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及时预警、报告并提出
处理建议;
(五)建立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指导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开展
洗钱风险管理工作;
(六)组织或协调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开展客户洗钱风险分类
管理;
(七)组织落实交易监测和名单监控的相关要求,按照规定报告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八)牵头配合反洗钱监管,协调配合反洗钱行政调查;
(九)组织或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建立健全反
洗钱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建设完善反洗钱信息系统;
(十)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合规管理部配备专职洗钱风险管理岗位人员,各业务
部门、分支机构根据业务实际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专职或兼职洗钱风
险管理岗位人员。
洗钱风险管理岗位专职人员应具备三年以上证券行业从业经历,
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均应具备必要的履职能力和职业操守。兼职人员
占公司洗钱风险管理人员的比例不得超过80%。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用员工、任命或授权高级管理人员、选用洗
钱风险管理人员、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在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入股之
前,应当对其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是否存在其他犯罪记录及过往履职
经历等情况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评估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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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赋予洗钱风险管理体系相关部门及洗钱风险管理
人员充足的资源和授权,在组织架构、管理流程等方面确保其工作履
职的独立性,保证其能够及时获得洗钱风险管理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满足履行洗钱风险管理职责的需要。
第三章 洗钱风险管理策略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风险为本方法制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完善
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合理配置、统筹安排人员、资金、系统等反洗
钱资源,并定期评估其有效性。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应当根据洗钱风险
状况及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同时将洗钱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
系。
第十六条 公司洗钱风险管理策略指在识别和评估洗钱风险的基
础上,针对风险较低的情形,采取简化的风险控制措施;针对风险较
高的情形,采取强化的风险控制措施;超出公司风险控制能力的,不
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已经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中止
交易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终止业务关系。
第四章 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
内部控制制度(含流程、操作指引)、洗钱风险识别和评估、应急计
划、反洗钱措施、信息保密和信息共享等。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统一管理,规范
制度制定和审批程序,明确发文种类、层级和对象。
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全面覆盖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
要求,并与公司业务实际相适应。在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业
务发展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洗钱风险评估制度,对公司内外部洗钱风险
进行分析研判,评估公司风险控制机制的有效性,查找风险漏洞和薄
弱环节,有效运用评估结果,合理配置反洗钱资源,采取有针对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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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制定洗钱风险应急计划,确保能够及时应对和处
理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境内外有关反洗钱监管措施、重大洗钱负面新
闻报道等紧急、危机情况,做好舆情监测,避免引发声誉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妥善方式记录开展洗钱风险管理的工作过
程,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存工作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信息保密保障措施,严格保护反洗钱工作
中获得的信息,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对于在
开展跨境业务、应对跨境监管等过程中所涉的客户、账户和交易信息、
可疑交易报告等信息,严格控制跨境信息知悉范围和程度,建立完善
的内部跨境信息传递体系、风险控制流程和授权审批机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内部信息共享机制,根据信息敏感度及其
与洗钱风险管理的相关性确定信息共享的范围和程度,明确信息安全
和保密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保障措施,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
完整传递。
公司合规管理部、稽核审计部等部门为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有
权要求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提供客户、账户、交易信息及
其他与洗钱风险管理相关的信息。
第五章 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
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风险的客户、业务关系或交易,采取相应
的控制措施,通过可靠的来源独立的证明文件、数据信息和资料核实
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建立、维持业务关系的目的及性质,了解实际控制
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在建立业务关系时的
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的持续识别和重新识别措
施、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措施、对特定自然人和特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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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以及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强化
内部管理措施,更新技术手段,完善相关信息系统,统筹考虑保存范
围、方式和期限,确保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完整准确。
第二十六条 公司构建以客户为基本单位的交易监测体系,交易
监测范围覆盖全部客户和业务领域,包括客户的交易、客户身份识别
的整个过程。公司根据证券行业特性、公司业务、洗钱工作实践和真
实数据,及本行业发生的洗钱案件及风险信息,结合客户的身份特征、
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建立与其面临的洗钱风险相匹配的监测标准,
并根据客户、业务(含产品、服务)和洗钱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按照规定
及时、准确、完整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
支机构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公司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后,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采取相应的后续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对可疑交易所涉客户及交易开展
持续监控、提升客户风险等级、限制客户交易、拒绝提供服务、终止
业务关系、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向相关侦查机关报案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库,并及时
进行更新和维护。监控名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安部等我国有权部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
员名单;
(二)联合国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制裁决议名单;
(三)其他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地区)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
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名
单;
(五)洗钱风险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需要监测关注的组织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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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名单。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效识别高风险业务(含产品、服务),并对
其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公司针对高风险业务(含产品、服务)开展进一步的强化尽职调
查措施,并结合高风险业务(含产品、服务)典型风险特征及时发布
风险提示。
第三十条 公司制定清晰的客户接纳政策和程序,明确禁止建立
业务关系的客户范围,有效识别高风险客户或高风险账户,并对其进
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六章 信息系统和反洗钱数据、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完善以客户为单位,覆盖所有业务(含产
品、服务)和客户的反洗钱系统,及时、准确、完整采集和记录洗钱
风险管理所需信息,对洗钱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和报告,并根
据洗钱风险管理需要持续优化升级系统。
第三十二条 反洗钱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功能,以支持洗
钱风险管理的需要。
(一)支持洗钱风险评估,包括业务洗钱风险评估和客户洗钱风
险分类管理;
(二)支持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等反洗钱信
息的登记、保存、查询和使用;
(三)支持反洗钱交易监测和分析;
(四)支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支持名单实时监控和回溯性调查;
(六)支持反洗钱监管和反洗钱调查。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控制机制,积累真实、准确、
连续、完整的内外部数据,用于洗钱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报告。
反洗钱数据的存储和使用应当符合数据安全标准、满足保密管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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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风险管理制度
求。
第七章 内部检查、审计、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开展定期或不
定期的反洗钱工作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积
极整改。检查结果与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和管理
授权挂钩。
第三十五条 公司通过内部审计开展洗钱风险管理的审计评价,
检查和评价洗钱风险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确保各项业务自身管理
与其洗钱风险管理工作相匹配,反洗钱内部控制有效。
反洗钱内部审计活动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遵
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接受反洗钱内部审计情况的汇报。
公司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对洗钱风险管理工作开展评价的,必须确
保审计范围和方法科学合理,审计人员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
满足反洗钱保密要求。
第三十六条 公司将反洗钱工作评价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洗钱风险管理人员的洗钱风险管理履职情况和
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洗钱风险管理履职情况纳入绩效考
核范围。
第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反洗钱奖惩机制,对于发现重大可疑交易
线索或防范、遏止相关犯罪行为的员工给予适当的奖励或表扬;对于
未有效履行反洗钱职责、受到反洗钱监管处罚、涉及洗钱犯罪的员工
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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