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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西证券:执行委员会工作条例(2020年4月)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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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经营管理层贯彻落实董事会决策的效率,公
司设立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为确保执委会有效履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监
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执委会是为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确定的经营方针和战
略而设立的最高经营管理机构,在《公司章程》及本条例规定的职权
范围内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执委会日常工作。
                     第二章 执委会的组成
    第四条 执委会对董事会负责。执委会委员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提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长、总经理是当然的执委会委员。
    执委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或由董事长提名其他委员担
任。
    第五条 执委会设委员若干名,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由董
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
会秘书、总裁助理、重要业务条线负责人等组成。
    第六条 执委会委员协助执委会主任工作,对执委会主任负责,
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分工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执委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 执委会的职权
    第八条 执委会根据董事会的决议或有关要求,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公司经营方针,决定公司经营管理
中的重大事项;
    (二)落实公司合规管理目标;
    (三)拟订并贯彻执行公司财务预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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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拟订公司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订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方案及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草案;
    (七)拟订公司经营计划及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方案,并按权
限报董事会批准;
    (八)制定和批准职工薪酬方案和奖惩方案;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执委会委员分管公司业务时,应以执委会会议决议或纪
要的方式明确分工、划分职责,并报公司董事会、实际控制人及监管
部门备案。同时分管两项以上业务或存在交叉分管时,不能存在利益
冲突,须遵守隔离墙制度。
                     第四章 执委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 执委会会议由执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二以上执
委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执委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和主持时,
由其指定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会后,主持人须向执委会主任报告会
议情况。
    第十一条   执委会会议由执委会委员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
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及行使投票。与会议议题相关的执委会
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
    第十二条   执委会会议一般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采取
书面提案会议、电话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执委会会议分为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例行会议原
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执委会主任或委员根据经营管理
需要临时提议召开。
    第十四条   执委会的议题和议案,在会前须经相关部门充分论
证,有明确的意见或选择方案,并提前两个工作日提交,由综合管理
部门报执委会主任审批后列入议程。综合管理部门将议题和议案提前
一天发给参会人员并通知参会。出现紧急情况时,可适当简化前述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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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执委会会议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形成决议采取逐项表
决通过的方式。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条     执委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对于
按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事项,须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表决的议题涉及会议成员本人利益时,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七条     执委会根据会议需要,可安排公司相关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八条     执委会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记录的内容主要
包括会别、会次、时间、地点、主持人、委员出席会议情况、列席人
员姓名、会议审议事项、主要发言情况及会议表决情况等。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须由参会人员签名。
    第十九条     执委会会议纪要或决议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二十条     会议纪要或决议形成后,对关键性内容不能随意改
动。如需重大调整,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对于按公司章程规
定需要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事项决议的调整,须全体成员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条       会议纪要或决议明确的事项由相关责任人负责
落实。
    第二十二条       执委会会议记录、纪要和决议保存二十年。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对会议内容严格
保密,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人员泄露会议内容。凡需保密的会议材
料,应由综合管理部门注明密级,会议结束后,由会议记录人负责收
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综合管理部门是执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执
委会会议安排、会议记录、纪要或决议印发、文档资料保管和决议事
项督办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若本条例与国家颁布的政策法规文件或《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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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有冲突的,以后者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执委会成立之日起实施。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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