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5月)2020-05-20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经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大会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
络投票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
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
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服务的,应当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
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
出明确说明。
1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
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
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
损失。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之前提供股权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
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
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采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定采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
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日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9:00-11:30;13:00-15:00)。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
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由公司在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中予以公告。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二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证券
2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证
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四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
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
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
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六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通过多
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
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
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
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
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
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
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七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
3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
股份数量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
或者未进行有效表决的议案,视为弃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
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
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
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八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
或者弃权意见。
对于累积投票制议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
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
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
的,其对该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
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
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
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
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
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九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
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
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
4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
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 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
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同时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数
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
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参加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
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
针对议案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
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
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
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
取得网络投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
5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
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证券
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
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
结果。
对总议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