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1-04-2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山西证券
(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我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琛 联系电话:(010)60837674
保荐代表人姓名:邱志千 联系电话:(010)6083871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是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4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是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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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工作内容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0 年 12 月 14 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3)培训的主要内容 运作指引》等规则要求,对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治理、上市
公司董监高职责进行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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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 无 不适用
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行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 及解决措施
1.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钢
铁(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
是 不适用
公司关于保持山西证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
争、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
2.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际电
力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保证与山西证券的关联 是 不适用
交易公平、公正的相关承诺
3.河南省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市
热力总公司、上海捷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玺
是 不适用
萌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格林期货自有物
业和租赁物业的相关承诺
4.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以现
金方式全额认购公司配股可配售股份的相关 是 不适用
承诺
5. 山西证券对债券持有人所作的相关承诺 是 不适用
7. 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自 2019 年 7 月
15 日起 6 个月内不增持山西证券股份的相关 是 不适用
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中信证券作为山西证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保荐机
构,原指派王琛先生、杨予桑先生担任保荐代表人。2020
年 4 月,山西证券收到中信证券《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
1. 保 荐 代 表 人 变 更
函》,因杨予桑先生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配股公开发行
及其理由
证券项目和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募集资金专项督导的
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决定由保荐代表人邱志千先生接替
杨予桑先生担任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项目和非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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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股票项目募集资金专项督导的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
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
(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0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对我司保
荐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出具《关
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 号),认为雪人股份 2016 年至 2018 年存在以美
元、欧元、人民币向公司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
资助的情况,截至 2018 年末尚有对 5 家主体提供的财务资
助未收回,未收回余额折合人民币 4,449.52 万元,上述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
告信息披露义务,对雪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2020 年 1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股份出具《关
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 报 告 期 内 中 国 证 〔2020〕第 6 号),认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雪人股份
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
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财务资助的情况,雪人股份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履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2、2020 年 1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司保荐的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期货”)出具《关于
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
第 11 号),认为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
3、2020 年 3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对我司保
荐的瑞达期货出具《监管关注函》(厦证监函[2020]21 号),
提出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认真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掌握
好新修订的《证券法》及其他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强化信
息披露责任意识,切实提升信息披露工作水平。
4、2020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宁波容
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出具《关
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1 年内不接受
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
容百科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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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书未充分披露特定客户信用风险大幅增加,及其使用自
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款的情况,对容百科
技处以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
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5、2020 年 5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市
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出具《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新纶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侯毅等 20 名责任人员)》(〔2020〕21 号),
认为新纶科技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
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对新纶
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6、2020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我司
保荐的博腾制药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 号),
认为博腾制药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情况,对博腾股份及相关当
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7、2020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对我司保
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宁波分
行出具了《关于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采取责
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14 号),认为平安银行宁
波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分行基金销售业
务相关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二、银行官
网登载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未充分披露在售基金过往业
绩,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
规定。
8、2020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对我司
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出具
《关于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监管
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0〕11 号)。认定国元证
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财富顾问(营销经理)闫复、李
昂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营业部对员工
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
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
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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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9、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司
保荐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期货”)出具
了《关于对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6 号),认为南华期货上
海分公司员工陈振妹在任期间以个人名义私下向客户收取
报酬并进行分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
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
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南华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
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0、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司
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8 号),认为公司存在未
按照法定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报送台州
营业部负责人变更的情况,要求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
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
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已履行相应整改程序。
11、2020 年 6 月 30 日,我司保荐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
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33 号),指出山西证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
以下问题:一是合规管控不足,业务部门自行处理自律组
织要求的调查事项,未及时通知合规负责人及合规部门;
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管理未涵盖企业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重要上下游企业;三是询
价监控落实不到位,仍存在部分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个
人通讯工具开展询价活动且无询价电话录音。
12、2020 年 8 月 18 日,我司保荐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
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2020〕48 号),指出招商证券在保荐武汉科前生
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发现 2016 年 2017 年期间通过列
支研发费用或其他费用将资金从发行人账户最终转到财务
总监个人卡用于发放部分高管薪酬、奖金或支付无票据费
用;未发现发行人员工是经销商的实际经营者;在首次提
交的申报材料中未充分揭示非洲猪瘟疫情可能造成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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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动风险等方面问题。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招商证券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13、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出具《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0 号),监管措施指
出: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二是廉洁从业
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
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
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券期货经营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14、2020 年 11 月 3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
管理部对我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熊猫乳品”)出具《关于对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189 号),监管函指
出:熊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未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5.1.6 条、第 8.6.4 条规
定。
1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深
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辉龙”)出
具《关于对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81 号),指出亚辉龙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
中,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
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
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16、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出具《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3 号)。上述监管函
件认定,我司在保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料存
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
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
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第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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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020 年 12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
司保荐的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钴
业”)出具《关于对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0 号),
监管措施指出:2018 年、2019 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精确;
2019 年跨期确认费用;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中的
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完整;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
不及时;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部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
理不规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我司及我司保荐的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
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相关人员加强
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情
况再次发生。
1、2020 年 4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出
具《关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认
定高若阳、徐欣在担任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
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况
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2、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
出具《关于对赵文丛、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3 号),认定赵文丛、宋
永新在担任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
3. 其 他 需 要 报 告 的
目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不良贷款率、
重大事项
票据贴现业务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3、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
出具《关于对向晓娟、毛宗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认定向晓娟、毛宗玄在担任阜阳大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对发行人供应商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4、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
出具《关于对赵亮、庞雪梅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认定赵亮、庞雪梅在担任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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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对发行人会计政策、客户、银行账户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
十二条规定。
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
出具《关于对孙炎林、王栋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认定孙炎林、王栋在保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
申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
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擅自
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我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促保
荐代表人勤勉尽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
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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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王 琛
年 月 日
邱志千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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