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2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 年 4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与范围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五章 保密义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
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
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
日常管理部门。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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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严格遵循本制度的规定进行
登记备案,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对公司股
票和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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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可能对公司上市交易的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与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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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监督、管理、
登记、披露及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和
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具体负责
本部门和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登记与报送工作。
上述人员应督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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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
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和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公司责任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各责任部门应遵循以下登记备案程序:
(一)当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发生时,相关信息披露联络人应第一
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悉范围;
(二)应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内容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签
字确认;
(三)涉及外部机构的,应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保密协
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督促外部机构经
办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四)应将签字确认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原件于 2 个工作日内
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五)应持续关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变化情况,并及时向董事
会办公室补充、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向外部机构提供未公开信息的,责任部门人员应
将涉及未公开信息的材料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经董事会秘书同意的,责任部门应向外部机构人员充分说明保密
义务,避免其进行内幕交易,履行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义务,方可对
外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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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
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
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
总。
第十四条 公司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未公开信息的,应当按照一
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
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份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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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核实无误后,提
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并按要求向监管机构报备。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监事会可查询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向监事会报告自查结果。
第五章 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或取得对相关信息保密的
承诺等方式,将保密义务相关要求告知相关人员,确保内幕信息对外
公开披露前,不得对外泄漏。
第十九条 外部单位无法律依据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
司应当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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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
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依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
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
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山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进行内幕交易、擅自泄
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
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作为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补充。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
修订本制度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宜时,应严格按本制
度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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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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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内幕
知悉 知悉 知悉 内幕 内幕 登
信息 身份 所 在 职务 内幕 登
序 内幕 内幕 内幕 信息 信息 记
知情 证号 单位/ / 岗 信息 记
信息 信息 信息 所处 公开 时
号 人姓 码 部门 位
时间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时间 间
人
名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山西证券 公司代码: 002500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填制人员应当根据内幕信息管理的实际情况增加
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稿)》第
十四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
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
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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