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12月)2021-12-30
监事会议事规则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21 年 12 月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宗 旨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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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十一)承担公司文化建设管理的监督责任,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文化建设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
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十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情况进
行监督;
(十四)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
管理层在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对公司的洗
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条 日常事务处理
公司指定专人作为监事会联络人,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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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当
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
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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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副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八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等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召集人可以不受前
述通知时限、方式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其他通讯方式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
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要求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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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稽核(审
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会要求前款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应当提前五日将盖有监
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方式提交被要求出席会议的人员。
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应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召开。由于紧急情况,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的,监事会临
时会议可以信函、传真等方式进行书面表决。
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采取视
频或者电话方式召开会议,监事通过电话、视频方式对审议事项发表
意见后,应将其对审议意见的书面意见签字确认后传真或提交至监事
会联络人。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
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书面表决的方式进
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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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
第十五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
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
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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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十八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
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二十一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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