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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西证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2-03-21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002500        编号:临2022-00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控股子公司
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临 2022-002)。公司控股子公
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因在乐视网信息技术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项目中,保荐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德证券立案。
    2022 年 3 月 18 日,中德证券及乐视网 2016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
签字保荐代表人杨丽君、王鑫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2022]11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内容
    经查明,中德证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乐视网 2016 年非公开发行及违法情况
    2015 年 5 月 26 日,乐视网公告申请非公开发行,2016 年 6 月 2
日,乐视网收到中国证监会批复文件。8 月 8 日,非公开发行股票在
深交所上市,乐视网向四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新股 10,664.3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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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募集资金 47.99 亿元。
       经中国证监会另案查明,乐视网 2007 年至 2016 年连续十年虚增
业绩,其中涉及非公开发行申报文件财务数据期间为 2012 年至 2014
年及 2015 年 1 至 6 月。2012 年至 2014 年乐视网分别虚增收入
8,965.33 万元、19,998.17 万元和 35,194.19 万元,虚增利润 8,445.10
万元、19,339.69 万元和 34,270.38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7.04%、78.49%和 470.11%。
       (二)中德证券非公开发行保荐业务情况
       中德证券分别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和 9 月 1 日出具《发行保荐书》
申报稿和最终稿,签字保荐代表人为杨丽君和王鑫,保荐业务收入
5,660,377 元。
       (三)中德证券涉嫌未勤勉尽责
       中德证券在乐视网 2016 年非公开发行保荐业务中存在:(1)未
完整获取和编制前十大客户销售情况;(2)未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进
行有效核查。
       中德证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二
十二条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的规定;涉嫌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的规定,涉嫌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情形。乐
视网非公开发行签字保荐代表人杨丽君、王鑫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以上事实,有相关发行申请文件、中德证券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乐视网虚构业务的相关证据
等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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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中德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 5,660,377 元,
并处以 11,320,754 元罚款;
    2.对杨丽君、王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
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实施的行政处罚,中德证券及杨丽君、王鑫享有
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
及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9.5.1 条、9.5.2 条、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后续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 券 日 报 》 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本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
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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