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4-28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
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发表对该
等事项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 2021 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未超过 2021 年日常关联交
易的预计范围,均属公司正常的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公司对 2022 年
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合理,相关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实际
业务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的增长。上述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
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权益的情形。
2、公司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3、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
可意见如下:
1、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
华明”)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具备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具备相应的诚信、独立性、
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具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
能力,符合年审机构选聘要求和公司年审工作需要。公司变更年度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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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机构系满足财政部对国有金融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要求,变更
理由恰当。
2、聘任安永华明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
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中小股东利益。
3、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安永华
明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
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海涛、邢会强、朱祁、郭洁
2022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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