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3月)2023-03-28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
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委员中独立董事应当
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且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从
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应当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机构。下设工作机构与公司稽核部
门合署办公。
下设工作机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和服务工作,包括
收集提供相关资料、制作相关议题的研究报告、初审相关议题和起草
委员会议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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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就审
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并对其发表
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
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
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
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查发现公司存
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
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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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听取内部审计部门报告
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
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
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
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
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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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及对应部门负责人协助审计委
员会工作并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或评估报告;
(六)投资决策有关资料;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对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上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稽核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召开
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
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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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表决。特殊情
况下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请工作组成员列席委员会
会议,也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超过”,都含本数;“不超过”、“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