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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证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3月)2023-03-28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实施细则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
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而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由战略与 ESG 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工作机构与
公司研究机构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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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和服务工作,包括
收集提供相关资料、制作相关议题的研究报告、初审相关议题和起草
委员会议案等。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跟踪研究国家行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
   (二)对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 ESG 事宜进行研究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包括 ESG
愿景、目标、政策、风险及重大事项等;监督、检查、评估公司 ESG
工作实施情况;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下设工作机构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材料:
   (一)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
行性报告以及有关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公司对外签订协议、合同等所需的相关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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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审,签发立项意见书或书面意见,并
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议召开会议,进行
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策,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
决。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下设工作机构
成员列席委员会会议,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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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