骅威股份: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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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
关于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骅威股份”)的委托,指派程秉、黄贞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骅威股份201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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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骅威股份董事会根据2012年4月1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决议召集,骅威股份董事会已于2012年4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分别刊登了《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骅威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5月16日上午10:00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澄华工业
区玉亭路公司一楼大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
骅威股份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郭卓才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骅威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骅威股份董事会于2012年4月12日发出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后,骅
威股份股东郭群先生(持有骅威股份 566.28 万股股份,占骅威股份总股本的比
例为6.44%)于2012年4月22日向董事会提出关于公司经营范围增加“食品经营”
一项并相应修改《章程》的临时提案。董事会于2012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决议将该提案提交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发出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提案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骅威股
份章程关于提案人的资格要求;提案提出的时间符合“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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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的规定;提案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骅威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骅威股份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均为
2012年5月14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骅威股份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62,040,000万股,占骅威股份总股本的70.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骅威股份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骅威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
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骅威
股份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201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11年度董事会
工作报告》、《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1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关于续聘201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的议案》和《关于公司经营范围增加“食品经营”一项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均逐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全数表决通过。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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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骅威股份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骅威股份章程等相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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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
程 秉
负责人: 签字律师: ﹑
程 秉 黄 贞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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